张丽的儿子即将参加高考,由于成绩比较差,张丽私下非常担心。但不久前,儿子还未参加高考,就收到一封某大学录取通知书,这令张女士一家感到荒唐。这时,她联想起近段时间来家里不停地接到自称某大学招生负责人的电话,或有莫名其妙自称某大学招生负责人的拜访,她觉得很蹊跷:“究竟是谁泄露了家里的地址和电话呢?”她于是求助警方。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泄露该信息的是一名负责高招工作的人员,该工作人员以一则信息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民办院校提供生源信息。其后,检察机关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法院。
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应征得个人信息的主体同意,才可在限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又属公民个人所有,同时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对于高考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来源,教育部门认为,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负责学生高中阶段学习及报名事宜的各地高中学校及当地教育部门,他们拥有本校或本地区的学生信息;二是负责向各大学投档的招生办公室,他们拥有最完整的学生个人信息;三是负责发送录取通知书的邮政部门,通常高校会委托邮局发挂号信,因此邮局也拥有部分学生的个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增加的内容为: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而教育部招生办也明确表示,买卖考生的个人信息是严重违规行为,应严厉禁止,如发现有违规买卖考生个人信息情形的,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惩。
现实生活中,学生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可以变钱的资源,从以前需在专门售卖考生信息的公司购买,到现在主管高考招生工作人员直接售卖,花样百出。一些民办院校买回这些考生信息后,就按片区分发给招生老师,这些招生老师一般先给学生打电话,确认信息,然后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检察官提醒大家,考生的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相关人员构成侵权。明码标价、公开兜售或者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严重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危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则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高考即将来临,主管高招工作的人员,拥有本校或本地区的
学生信息的学校或教师,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切莫因受金钱诱惑,违背职业道德,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来。
(作者:杨文 丁传富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