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也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丈夫却突然失踪了。在多方寻找、苦等无望后,一边拉扯女儿,一边挣钱养家的河南省郑州市市民王红(化名)身心疲惫,准备结束这段婚姻。但当她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时,才发现丈夫登记结婚时所用的名字和身份证都是假的!
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丈夫不出现,她想摆脱这桩婚姻并非易事。
丈夫失踪四年
原来是用假身份证结的婚
今年30多岁的王红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郑州工作和生活。1997年,她认识了李军(化名),被对方无微不至的关心所打动。2001年2月22日,他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王红发现李军多处真实情况跟以前所说不符,比如把中专毕业说成大专毕业,无固定职业却说在一家教育机构上班等,但他们感情尚可,并生有一个女儿,她就未多想。
但2005年5月,李军却突然离家,至此杳无音信。
在苦苦寻找一年后,仍无李军的消息。2006年5月,对这段婚姻颇感失望的王红,来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请求离婚。工作人员说,按照规定,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当面签署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办理。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是行不通的。
“你这种情况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在民政部门的指点下,王红找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法官建议她先到公安机关报对方失踪,对方失踪两年才能到法院起诉离婚。从法院出来,王红就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两年后,王红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按照法院要求,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前不久,她根据李军与其结婚时留下的户籍地址,去找“新野县城关镇健南区”。新野县公安机关告诉她,全县就没有这个地方,也没有李军这个人,男方和她登记结婚时所用的名字和身份证都是假的。
当她把情况向法院说明后,法院认为,案件受理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经公安机关核实,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另一方直接起诉要求和身份虚假者离婚,法院也没办法受理。
“难道就让我守着结婚证过一辈子?”王红对如何走出这桩婚姻带来的阴影充满了疑惑。她说,因为婚姻受挫,她整天失魂落魄,也丢了工作,还要抚养孩子,眼下只能靠亲友帮助度日。
并非个别案件
受害人想离婚遇制度缺陷
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了解到,类似王红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确实时有发生。河南省妇联有关人员说,他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求助信息。
那么,这些受害的当事人为何难以走出“离婚难”的困境呢?
“一方用假身份证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认定一方是对另一方胁迫。”河南省民政厅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才可以撤销。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
“民事案件立案,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在的被告身份是假的,法院没办法受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名法官说。
“如果当初登记结婚时,婚姻登记部门能够发现对方提供了虚假信息,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王红不解地说。
“目前来说,我们没办法鉴别身份证件的真伪。”对此,婚姻登记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无奈。
这位工作人员说,根据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婚姻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婚姻登记部门主要审查的内容有两项: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是否有管辖权。只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了结婚必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政部门就应该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对于双方提供证件的真伪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相应的鉴别权或义务。
杜绝假证登记
民政公安法院应信息共享
那么,如何把造假者挡在婚姻登记的大门外呢?
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证办一工作人员建议,民政部门应配置身份证阅读器。
也有专业人士提出,目前,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三个部门,即民政部门掌握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信息,法院记录判决离婚的信息,公安部门通过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变更等手续掌握部分婚姻状况信息。但是,法院判决离婚或在结婚、离婚登记后,公民并不见得会立即主动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进行变更,各种原因造成了三方信息不畅。
他们认为,如果能实现民政、法院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法学专家建议
行政诉讼可解决离婚难题
“不管当时造假者是如何得逞的,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要保护的。从法理上讲,法院不能拒绝裁判,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从行政管理部门自身说,要认真审视工作中的盲区。”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认为。
这位专家表示,受害者一方要想解脱这种婚姻的束缚,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请求发证机关将结婚证予以撤销。而最终撤销,则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确定领取结婚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法制网郑州6月7日电 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责任编辑 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