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撞死了没有姓名的流浪者,除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无人认领的流浪者是否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谁来替他主张权利呢?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民政局为无名流浪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8年6月30日零时许,马某驾驶出租车在西宁市七一路将醉酒后坐在道路中间的一男子撞倒,马某驾车逃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死亡男子的身上无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东西,该男子的身份一直无法查明。
此案发生后,刑事部分由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民事赔偿部分,由于死者身份不明,没有利害关系人和单位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检方考虑如果日后死者亲属出现,再行追索死亡赔偿金,有可能产生诉讼困难,于是建议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无名氏亲属主张赔偿权利。民政局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被害人无名氏死亡赔偿金205521元;丧葬费12979元及尸体料理费9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害人无名氏之间未形成救助关系,故其诉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民政局主张的丧葬费及尸体料理费不能提供相关费用的证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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