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实施一周年 律师谈律师法与执业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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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6-5 查看次数:163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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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 自2008年6月1日到现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正式实施一年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有了哪些方面的变化?该法还有那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应该如何解决该法在司法实践中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海律师,以及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易胜华律师,他们就新律师法在立法层面的重大突破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刑事律师执业保障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记者问:二位认为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执业权利有了哪些方面的变化?
刘海律师答:我体会最深的就是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的规定,初步解决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三大难题-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
首先,新律师法的修改保障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之前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每次会见当事人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会见权无疑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阅卷权的范围,对律师阅卷的介入时间,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相比于之前律师只能对公诉机关向法院有选择递交的“主要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摘抄,新律师法为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履行律师职责、行使辩护权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仍然受到一些限制,但新律师法毕竟从立法层面,明确了这两个权利的行使和范围。
易胜华律师答:我的感觉是有喜有忧,在一些大城市,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赋予律师的一些权利落实得相对较好,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保障力度比《律师法》修订前有所加大;但在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使《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对律师的据理力争,答复是:“《律师法》是你们律师的法律,跟我们无关,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办事。”据我所知,有些地方的政法部门还专门就《律师法》修订后如何应对召开过联席会议,下发文件,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继续沿用以往的模式。
在《律师法》刚刚修订的时候,我就表露过我的担心,认为某些司法机关不会真正落实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很遗憾,在部分地区果然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相信以后会得到解决,但目前确实对很多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造成了困扰。
记者问:关于律师法在司法实践中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二位律师怎么看?
刘海律师答: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律师法有关规定的上位法律,从法律效力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是,从法律适用来说,律师法是新法,未经修改的刑诉法是旧法,新法应该优于旧法,这就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在律师法和刑诉法就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该以何者为准据?从效力上说,应该适用上位法-刑事诉讼法;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这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该适用律师法。可以说,律师法的修改,在实践中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必将催生刑诉法的重大修改。现在作为下位法的律师法率先“走”在了刑诉法前面,而到目前为止,处于上位的刑诉法却仍然保持原状,这也造成了在客观上律师法中有关律师刑事诉讼权利方面的一些规定在实务上无法实现。由于法律的修改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故此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将在刑诉法修改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也是必然的。但是,律师法的改良和进步,将最终促进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也是必然和可预期的。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法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国家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律师法的实施,必将继续在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中产生深远影响。
易胜华律师答:从形式上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律师法》在衔接上出了问题。但我认为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都没有对无视律师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律师权利的行为做出有力的惩罚性的规定。不仅仅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无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很多权利,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是大打折扣,规定了很多“土政策”,对律师的阅卷和会见设置重重障碍。尤其是一些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律师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更是严重。
记者问:二位认为从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的角度,应该如何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两部法律的冲突问题?
刘海律师答:在我看来,新律师法某些规定在落实上并不尽如立法原意,律师法与刑诉法法律效力的高低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使我们把新律师法的规定一字不差地照搬到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问题也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毕竟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目前律师面临的许多难题,并不只是新律师法和刑诉法法律效力高低的问题。律师法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缺乏相应的落实机制,才是这些难题至今难解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落实机制,应包括律师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违法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惩罚机制的建立等等。这正是下一步我们应该努力推动的方向,只有权利保障机制建立了,律师的执业权利的落实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易胜华律师答:我完全赞同刘律师关于机制建设是律师执业权利根本保障的观点。要让律师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那就应当制定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对于侵害和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规定有力的惩处措施。否则,即使修订后的《刑诉法》与《律师法》实现形式上的完美对接,律师权利也是无法完整的实现。
记者问:新律师法施行已经一年有余,二位认为该法还有那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刘海律师答:关于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在实践中有以下问题亟待明确,比如,在哪里阅卷?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有材料”中是否包括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以及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在审判阶段,律师和检察院在阅卷的时间上“撞车”,应该怎么协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议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问题,将会在修改后的刑诉法和稍后最高法、最高检配套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获得解决。
易胜华律师答:我补充一点,新律师法尚有一些待解决的未尽事宜,如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个监听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该如何理解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和侦查人员在场监督的协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于有关部门尽快做出相应的解释。
责任编辑:群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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