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天津塘沽工商局被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法院依法处以30万元的高额罚款。记者昨日从该院获悉,30万元罚款已经执行到位。
2006年,因借款、借用材料纠纷,福清三山公司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中建六局三公司)诉至襄樊市高新区法院。当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中建六局三公司需偿付福清三山公司借用材料折价款38.7万余元,返还借款本金18.6万元,并偿付福清三山公司工程款197.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随即,福清三山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襄樊高新区法院依法向中建六局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
此后,法官查明,中建六局三公司拥有天津市兴勃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8%的股权,遂向天津塘沽工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可是,塘沽工商局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针对这一情况,襄樊高新区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作出对塘沽工商局罚款30万元的决定书。塘沽工商局不服该决定书,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市中院依法维持了高新区法院的决定。(责任编辑:群 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