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朱加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下汪村村民朱加明因对本村村民时某某承包了本村蔡坝水库山林地种植杨树苗心怀不满,伙同余保贵、于保权、王志龙、钟如军(四人均已科刑)等四人于2008年3月3日20时许,窜至该片山林地,将时某某所种植的1072株杨树苗折断,经鉴定:被毁杨树苗价值人民币3002元。2009年3月30日,朱加明到该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加明无视国法,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以毁坏树苗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加明和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加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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