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女儿顶替上大学事件受害者索赔1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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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6-3 查看次数:1699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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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胡然)昨天下午,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罗彩霞案”,已在本市西青区法院正式立案。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对罗彩霞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据了解,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列明了七名被告,除了她的高中同学王佳俊及其父母外,还有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罗彩霞向七名被告提出的连带赔偿金额是13.52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此外,罗彩霞还起诉要求被告王佳俊停止侵害她的姓名权、受教育权。
23岁的罗彩霞,目前是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大四学生,原籍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大石头村。“王佳俊冒名顶替我上大学,给我造成很大伤害,但说实话,我现在并不是特别怨恨她。我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能赢回我的身份。”罗彩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现在的毕业论文还正在写,这件事情耽搁了她很多学业,影响了她的求职,不过,她有信心处理好这些事情。
起诉书称,现原告及其家人通过相关部门了解到,之所以产生上述诸多异常情形,其原因为:在2004年的高考成绩及录取分数线公布后,被告王佳俊的父母为了达到使其女儿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的目的,冒用了原告的个人身份及高考成绩,使得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且自2004年至2008年间一直以“罗彩霞”的名义就读,并获得《毕业证书》,贵阳市教育局以“罗彩霞”的名义为王佳俊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王佳俊和其父母以不正当手段,冒用了原告的个人身份及高考成绩就读于贵州师范大学,并取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余被告作为原告高中阶段就读学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告王佳俊大学阶段就读学校、负责审核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且不排除故意),客观上亦对被告王佳俊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 罗彩霞案事件回放
原告罗彩霞在起诉书中称,她和王佳俊同时毕业于邵东县第一中学,同时在该校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文科)。罗彩霞的高考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成绩为335分。该年度湖南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文科)为:第一批本科568分;第二批本科531分;本科民办院校(树达学院、兴湘学院)460分,本科民办院校(其他院校)430分;第三批专本沟通录取分数线501分。
罗彩霞称,上述高考成绩及录取分数线公布后,她的第二批本科志愿为湖南人文大学,第三批专本沟通的志愿学校为湖南财专、湖南一师;王佳俊第二批本科的志愿学校为贵州师范大学,第三批专本沟通的志愿学校未填写。此后,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并于2008年在该校本科毕业。原告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且并不知晓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具体原因。
2005年,罗彩霞在经历一年复读后,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即将于2009年夏季在该校本科毕业。今年3月1日,原告罗彩霞向建设银行天津分行鑫茂支行申请办理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被该行拒绝,理由为在银行系统中“罗彩霞”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与原告相符,但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而原告所持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此外,银行系统中“罗彩霞”的照片亦明显与原告本人不符。经查看银行系统中“罗彩霞”的照片,为本案被告王佳俊。今年3月6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也就罗彩霞“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事宜”作出说明:“罗彩霞于2008年7月在天津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审核合格,但其数据合并到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时,因当时系统数据库中已存在与其同姓名、同身份证号的申请人信息,故合并数据未成功,无法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另据罗彩霞向天津师范大学咨询,因贵州师范大学已经以“罗彩霞”的名义(同原告身份证号)为王佳俊颁发了(本科)《毕业证书》,故罗彩霞不能在该校“再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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