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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万元上大学?歪路不能跃龙门!

  发布日期:2025-8-4  查看次数:249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家长望子成龙,中间人信誓旦旦,金钱铺就的大学路是陷阱,还是捷径?请托他人帮助孩子体验“完全版”大学生活却遭遇巨大落差,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这类请托有违公序良俗,款项应予以返还。

  为了圆儿子的“大学梦”

  因为种种原因,憧憬走进知识殿堂的小陈未能参加高考。眼看周围同学都考上了大学,小陈心里也萌生了读名校的想法。瞅着儿子为了“大学梦”茶饭不思,小陈的母亲刘欣(化名)动起了歪脑筋。

  通过中间人,刘欣找到了自称“能力很强”的宋强(化名)。刘欣表示,希望孩子能上北京的大学,并明确提出“与统招生一起上课、生活”的要求。对于刘欣的要求,宋强声称可以实现,承诺不需要高考成绩就可以让孩子进入名校,享受与全日制统招生一样的教学条件,甚至获得“文凭”。

  在微信上沟通后,二人一拍即合。刘欣向宋强转账30万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务。在宋强的指导下,小陈参加了相应的人才培养班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收到某大学人才培养班的入学通知书。

  退学后要求返还费用

  “人才培养班的教学地点并不在该大学的校园内,而是在一处校办工厂,教学方式也跟统招生完全不一样。”不在“象牙塔”,却在工厂里,学期一开始,小陈就遭遇了巨大落差。

  一段时间后,小陈最终因为不适应而提出退学,心情也进入低谷。钱花了,事却没办成。刘欣再次找到宋强,要求返还相关费用,可是却遭到了拒绝。几番沟通无果,刘欣将宋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30万元费用。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欣的诉求。

  “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小陈也是因个人原因退学,退费完全没有根据。”接到判决后,宋强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刘欣试图让未参加高考的孩子获取与统招生相同的在校学习、生活机会,该行为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宋强知晓刘欣的意图,却仍收取款项,为其办理入学事宜,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宋强应依法返还30万元。

  宋强提出,小陈因个人原因退学,自己已经完成委托,不应退费。法官认为,小陈退学原因与合同效力及宋强应否返还款项并无直接关联,不影响委托合同无效,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理性规划教育 勿违背公序良俗

  委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基于传统的“找人、花钱办事”等错误观念,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或类似行为屡禁不止。

  本案中,家长对“体验大学生活”的不合理期待,与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承诺的“花钱上名校捷径”一拍即合,双方行为损害了高考制度的公平性。我国实行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任何试图绕过正规渠道、通过“关系”或“金钱”来获取教育资源的行为,均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对宋强行为的否定,并不等于肯定刘欣在委托关系中的行为表现。国家高等教育资源必须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本案判决为教育领域“花钱上名校”乱象敲响警钟,对维护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最后,提示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在耗费精力的同时钱财受损,竹篮打水一场空。

  分数有高低,人生无高下。家长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为子女规划教育路径,避免轻信“内部指标”“特殊入学”等虚假承诺,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与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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