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中旬,山亭区人民法院对徐庄镇华东村年近七十的老农邢如举状告所在村委会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华东村委会重新承包邢如举0.4亩山地的行为无效;山地上所种的花椒树仍归邢如举所有,并赔偿邢如举经济损失2083.20元。
法院的这一判决,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村干部们说:“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法是对的,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咱们以后再也不能做这种傻事了!”
1991年2月,邢如举与华东村委会就该村一片荒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5年,边界清楚。此后,邢如举在荒山上栽种了花椒树,经过10年辛勤的培育,这些花椒树都进入了丰产期,邢老汉的收入也是一年比一年增加。但却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2000年3月,村委会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新村委会没有与邢老汉商量,就擅自将邢老汉承包的荒山中的0.4亩山地和地上的80棵已进入丰产期的花椒树分给了其他村民管理、收益。邢老汉不服,经多次交涉无效,去年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华东村委会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非法分割的0.4亩山地,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更改,故判决邢如举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因未到合同期限,应该继续有效,法律应该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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