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彰显人性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应由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付出刑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代价。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这一代价应当由被告人本人承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该规定为被告人积极赔偿提供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坚持“调、判”结合,“情、法”并用的原则,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辨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由被告人赔偿或由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的主观愿望和具体行动,包括在调解中的重大妥协和让步,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在审判中彰显人性化,宽严相济,贴近民生,有利于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因附带民事诉讼是就民事权益提出的请求,它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立法上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而将其与刑事之诉一并审理。所以,在程序上附带民事之诉具有依附性质,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的特点。由于刑事、民事程序的冲突,对于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审理期限问题,须执行刑事案件的审限规定,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较短的诉讼期限,要求审判人员不断提高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效率,而附带民事调解往往会牵扯过多的时间与精力,所以容易产生“重判轻调”的心态。再如执行问题,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后,在无法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须在被告人执行完刑罚后,才能依法执行其财产,且被告人也易产生牢已做过,不积极赔偿的消极思想,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维护。通过近几年我院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看,执行率还未达到10%。另外,还涉及刑、民赔偿项目的冲突问题,如精神损失赔偿,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就精神损失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以支持,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精神损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就会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等等。
三、附带民事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是坚持自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调解权。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性,法官具有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裁量权,而调解方案大多是由法官提出来的,这种状况必然会对被告人的调解意志和调解自由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被告人一般处于被羁押的境地,获取案件信息的条件显然较被害人要受局限性,导致被害人和被告人地位的不平等,可能会导致调解的不自愿。因此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其次是坚持合法原则。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注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获得诉讼信息方面也应给予在押被告人特别关注,保证诉讼调解的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内容合法,对于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约定,不得予以认可。
四、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方法
(1)要具有耐心、恒心和热心及保持良好的自控力。由于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具体的工作,影响调解工作的因素也很多,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需要反复多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耐心、恒心和热心。如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滕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有三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轻伤,另外要求单位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由于赔偿额大,当事人多,经过十二次真心诚意的调解,终于将王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或复杂问题,法官应独立于纠纷之外,保持情绪稳定,善于自我控制,不畏权势、金钱,不讲人情、关系,不要轻易表态,沉着冷静地进行观察分析,及时作出判断。在案件的审理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均托人说情,针对这一情况,可将说情者有效纳入到调解中。因说情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在调解过程中,在坚持严肃公正执法的前提下,通盘考虑,加强协调,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让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接受调解,服判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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