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9:15,北京法院网直播法院审理“骑车出门被撞伤 ‘私了’协议未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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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5-28 查看次数:2688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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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骑车出门被撞伤 ‘私了’协议未了事”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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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国承,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张坊法庭、良乡法庭、窦店法庭、研究室、民二庭、民三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助理、副庭长,现任城关法庭副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09: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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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隗甫同骑三轮自行车被无照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张立撞伤后,与张立达成了“私了”协议。因私了协议对赔偿问题约定不明,张立未对隗甫同进行赔偿。近日,隗甫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立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16 000余元。 原告隗甫同诉称,2008年12月24日11时许,其骑三轮自行车从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东侧由西向东行驶至房韩公路时,被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并受伤。因被告没有驾驶资格,在其同意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后,原告同意不报警,双方“私下”解决。被告为原告出具“事故说明单”一份。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天。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无证驾驶车辆撞伤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余万元。 [09: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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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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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隗甫同,男,193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二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国宇法平信息咨询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城隍庙街。 [被告]:张立,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 委托代理人王学平,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丁弘,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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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隗甫同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斌,被告张立,委托代理人王学平,丁弘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09:3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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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09: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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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隗甫同诉被告张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国承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09: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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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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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不 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09:3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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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09:3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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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6879.73元(残疾鉴定后另行增加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2月24日11时许,原告骑三轮自行车从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东侧由西向东行使至房韩公路,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撞到原告驾驶的三轮自行车上,原告的三轮自行车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主要损伤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额面部皮破裂伤等。 由于被告没有驾驶资格,并无同意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原告不报警,得到原告同意。但是事后就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不接受原告一方的协商要求,故赔偿问题未能解决。 原告目前的损失为医药费9879.73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16879.73元。原告的损伤可能致残,原告现申请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增加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09: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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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伤残赔偿金12362.5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60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34747.06元。 [审判员]:你们增加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增加诉讼请求,应补交诉讼费,如果不补交诉讼费,法院对你增加部分不与审理,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09: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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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诉讼请求构成说一下,护理费? [原告]:1个月1500元,护理期限两个月。 [审判员]:伙食补助费? [原告]:伙食补助一天50元,20天。营养费一天20元,按照150天算的,从住院到有需要营养期限结束。 [审判员]:有具体日期吗? [原告]:从住院开始,08年12月24日,算五个月的。 [09:3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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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伤残赔偿金怎么算的? [原告]:按照24725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指数乘以10%,按照五年计算。 [审判员]:精神抚慰金怎么算的? [原告]: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三千元,根据损伤程度和过程计算的。 [09: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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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由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可以申请答辩期,你们是否申请答辩期?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原告]:无。 [09:4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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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第一我们对合理费用愿意承担。第二医药费9879.73元我们已经支付了。实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是3138.95元。我们支付的是16500元。他实际花消是3138.95元。其中剩余部分第一部分是社保报了,六千多。第二项费用是剩余六千多块钱在原告手里,我们把钱交了以后,收据给了他,他去结帐,剩余部分他拿走了。一万六千五百元是直接交给医院了,把收据给原告。第二护理费不存在,理由是在原告出事以后,所有护理是我们这边出人日夜看护,他们那边只有他一个儿子去了一天。以后所有住院期间看护都是我们方出人看护。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不存在,因为他所有住院期间吃饭是我们提供的。营养费,在这期间我们买了大量的营养品,鸡蛋,奶,水果,我们买的。补充请求里边,补充的第一项伤残赔偿金,我们认为我们能够接受伤残赔偿金这个项目,第二我们认为还要看他到底具体身份,以户籍为准,是居民按农民走,是农民按照农民走。鉴定费我们愿意承担。后续治疗,还没有提交证据。精神损害确实不应该存在,因为从出事开始一直我们照顾,出护理,他家基本没有去人,动手术那天,去人,我们在饭店招待,这个案子里不应该存在精神损失费。被告所作的一切足够补偿他所受到的伤害。 [09: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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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说在原告出事以后,被告在原告住院的时候一下交了16500元押金属实吗? [原告]:属实。 [审判员]:16500元押金对方已经交了,交了以后,押金条出院结帐的时候,谁结帐,押金条在谁手里? [原告]:住院结帐余下的六千多存在。谁去结帐没有找当事人核实,余下钱的数有这个事。 [09:4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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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实际花了多少钱? [原告]:9879.73元。 [审判员]:当时有报销吗? [原告]:当时从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有报销。 [审判员]:报销多少? [原告]:住院费清单上写6740.78元。 [09: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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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当时报销的时候在医院直接报销了?还是又拿医药费到医保部门报销? [原告]:当时结帐的时候及时就报销了,还是后续报没有核实。从票上看,要是统一报不会是这种票,应该是后续报的。 [审判员]:看你清单有一部分直接就扣了。 [原告]:对。 [审判员]:直接扣了实际花费的就不到这么多钱了,在医保范围内是八千六百多,一共花消九千多,应该个人支付三千一百多? [原告]:是。 [09:4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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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其余的钱都是原告自己拿走了。 [原告]:剩下六千多。 [审判员]:交了一万六千多,自己花三千多? [原告]:不是当时结算就把自己应支付部分支付,应该报销部分报销。 [审判员]:当时你花了九千多,结帐的时候交了一万六千多,交了九千多,报销了六千多,还报销了六千多,这个六千多在谁那? [原告]:这个没有找原告核实。 [09: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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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护理费,被告答辩中说,原告住院期间,护理20天是被告护理? [原告]:当时事发之后,被告也受了一定的伤,被告家人也在医院,原告家人也在医院,共同履行护理职责,不是被告说的原告方只去了一天,剩下都是被告护理。 [审判员]:原告住院期间饭钱谁出的?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方买过几次,水果之类的。 [09:4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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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住院吃饭谁负责? [原告]:都负责。 [审判员]:被告也花钱了?原告自己也花钱了? [原告]:是。 [审判员]:这是你的说法? [原告]:是。 [09:4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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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营养费,被告答辩中说,原告住院期间买了一些营养品? [原告]:买过。 [审判员]: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双方达成没达成过和解协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在你们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时住院费你们出的,交了一万六千五百,交了这个钱以后,你们双方之间有没有和解协议? [被告]:没有。 [09:4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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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说给你多少钱,这个事咱们两清? [被告]:没有。协商过,没有协商下来。 [审判员]:被告,原告起诉书中说发生事故的时间、经过、关于责任负担问题,你们有什么意见? [被告]:这个没有意见。当时没有报警,是肯定的。我们当时给他们作了一个承诺,我们承担医药费。我们同意私了,以后如果能协商,当时是这么想法。对事故责任等等没有分清。 [09:4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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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同意私了,怎么了没说? [被告]:是。 [09: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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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原告]: 提交,1、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两份复印件。 2、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出院记录一页。 3、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费清单。 4、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医药费票据三张。 5、张震亚09年5月20日证明。 6、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文书原件一份。 7、鉴定费收据原件一份。 [09:4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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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私了的条子作为证据吗? [原告]:双方都认可,就不作为证据提交了。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被告]:诊断证明,第一没有原件,按照道理被告不应该对这个进行质证,考虑到诊断证明是由社保收了,报销的时候,我的推断成立,如果原告认可这个推断,我就进行质证,原告说一下诊断证明书去向? [09:5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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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诊断证明哪去了? [原告]:要不然就在医院,要不就报了。 [被告]:这个东西需要说清楚上那了,没有原件。 [审判员]:原件在哪? [原告]:没找。 [09: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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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那对诊断证明不予质证。两分诊断证明书被告不予质证。出院记录不予质证。原因是复印件。原告没有说出原件下落。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费被告认可。房山区第一医院药费条子三张,是后续的,出院以后的,这个认可。住院费清单认可。往返车费四百元的证明不予认可。不符合证据要求。鉴定报告认可。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 [09: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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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退还原告鉴定文书原件。 [原告]:收到。 [审判员]:对原告受伤认可吗,诊断证明上说的伤? [被告]:对鉴定报告里面说的认可。 [09:5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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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被告]:提交,1、房山第一医院职工食堂证明。 2、买水果,排骨,等营养费收据。 3、光盘一张及整理记录。牵扯到一万六千五百的去向。护理情况,营养费情况。隗甫同妻子电话录音,说了一下费用的问题。主要是我们这方花消,护理情况,营养费情况。主要内容已经得到证实,因为原告已经认可。 [09: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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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宣读光盘整理记录(略)。 [审判员]: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09: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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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视听资料被告证明目的是什么? [被告]:证明一开始一万六千五百元是我们出的,不是原告出的,因为原告在诉讼请求里边要住院费了。第一我们想说住院期间营养费等等包括原告本人吃饭包括,他们家亲属来看他的时候吃饭,包括买营养品一共花了将近二万块钱,我们希望得到一个核实。从光盘上看,也能够得到核实。第二我们希望核实护理问题,这个护理确实是我们的人护理。我们被告亲弟弟,20天一直在那护理。希望从原告妻子那得到证实,这个光盘能充分证明这两个问题。 [09:5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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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明第一个问题,住院一万六千五百元,第二出院之后剩余六千多,这两个事实存在,原告认可。第二营养费和护理费,我陈述中也说了,住院期间被告是买过几次营养品,不能抵消营养费,第二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和原告双方都想办法解决,承担一定责任。护理费,护理期间,被告出人护理的,原告也在,并不是原告没人。其他没有了。 [审判员]:光盘还用放吗? [原告]:不用了。 [09:5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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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对买东西的票据什么意见? [原告]:这些票据,我们也陈述过了,被告买过一些东西,用这个票据证明他的花费,证明不了,09年1月30日买西瓜,二锅头酒之类的,作为原告一个病人,住院期间要酒没用。包括买排骨,核桃之类的,营养费主要针对病人。 [1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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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这些东西你们收到了吗? [原告]:有些收到,有些没有收到。 [审判员]:哪些没有收到? [原告]:他买过东西。 [10: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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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这上面东西有日子,当天或者附近一两天,你们收到过这个东西吗? [原告]:原告住院之后,被告也经常过去看,也经常买东西,因为医院病房就那么点,原告说用不了东西赶紧拿回去,可能在那放了,也可能拿回去了,这个东西不能证明给病人使了,所以这个票据不认可。 [10: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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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饭费认可吗? [原告]:认可。 [审判员]:原告在一直说,当时住院的时候是原被告共同在一个病房住院? [被告]:被告住的时间很短,六天就走了。 [审判员]:是吗? [原告]:是。 [1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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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同一天住的,在一个病房? [被告]:不是。 [原告]:不是两个人在一个病房,是都在一起住院,人相互看。 [10: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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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肯定与事实不符。因为原被告的伤都不是特别重,被告基本没事。抢救交钱等等都是被告一个人办的。真正陪护过程中原告没有出人,他们有亲戚朋友去看,就那么几次,可能被告伺候很好,后来就没有人来,原告爱人也没有来看护。原告说有人伺候了,谁伺候的,拿一个确切姓名。原告哪个亲戚在伺候。被告还有一个证人,就是护理人。 [1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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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们住院期间,谁在那护理? [原告]:他的儿子,隗有强,还有儿媳妇。 [审判员]:他是干什么工作的? [原告]:一个单位销售部门。还有他大儿媳妇,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没有工作。 [1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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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有误工费证明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两次往返车费,司机是哪的? [原告]:村里的,经常跑黑车的,没有正式票据。 [1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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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从支楼村打车到法大这一来回多少钱? [被告]:一百块钱一来回。一次我们认可,法大那边确实老头要去一趟。拿结果,就不应该是本人了。我们认为一次费用我们能够认可。合理交通费我们能认可。如果说两次都打车去,不认可。也可以坐公共汽车。 [1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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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证人出庭。 [证人]:张某,男,1973年1月11日出,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二区乙74号。 [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要付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了。 [10: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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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人]:不认识。 [审判员]:你和被告张立什么关系? [证人]:亲兄弟。 [审判员]:你是张立弟弟? [证人]:是。 [10: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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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把你要证明的事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在出事中午,我就赶到支楼,没有看见人,就看见我哥哥在那,老头已经去医院了。我们又去医院。到医院那,急诊那先看,又转到骨科,先交押金,第一次一千,第二天早晨他大儿子告诉我说,钱不够了,先续一个一千五,晚上有续四千。月底该做手术了,又交一个一万。该出院的时候拿的拐,买的轮椅,在这期间他们家属来了,饭费,白天我掏的,因为我白天在。平常老头吃零食,吃糖,水果,尤其爱吃火龙果,到出院以后我们又去看了,出院第二天又过去看他。又过了些日子,说复查,没到复查时间,说老疼,我们打车接着复查,又花了四百多。第二次我没去,我干活去了。 [10: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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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他们出事是哪天? [证人]:12月24日。 [审判员]:隗甫同住院急诊和住院多少天? [证人]:一月10号左右。我一直在那。我不清楚日子。 [10: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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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住院期间白天就你伺候? [证人]:是。隗甫同媳妇老太太也过去溜达溜达看看他,又回去了。 [审判员]:有时间隗甫同媳妇过去看看? [证人]:就转一圈,她什么都干不了岁数大。 [10: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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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经过你手花钱多少?连住院带急诊? [证人]:经我手一万五千五。头一个一千是我侄女存的。一共是一万六千五百。 [审判员]:后来复查多少钱? [证人]:第一次复查三百多,不到四百。 [审判员]:什么时间去复查的? [证人]:记不清楚了,反正就是复查了两次,第一次我去的,第二次我在外边干活,没去。 [10: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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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们还给买过一个轮椅? [证人]:是。是我哥哥他们弄的。 [审判员]:还买一个拐? [证人]:说让他作康复运动用的。 [审判员]:也是你们花的钱? [证人]:是。 [10: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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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白天你护理,晚上谁护理? [证人]:前几天,我哥哥也住院,是隗甫同二儿子伺候了几天。我哥哥把线一拆,长期他晚上,我白天。 [审判员]:你哥哥出院以后,你负责白天,张立负责晚上? [证人]:是。他二儿子就伺候几天,他二儿子住六里桥嫌麻烦。我们就伺候。 [10: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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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与本案有关,应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10: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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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09年1月1日你在医院护理了吗? [证人]:没有。我就半天没去,上午正好我母亲上北京看病。 [原告]:1月2日在吗? [证人]:我记不清楚,始终我就有一次上北京拿工资。 [10: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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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月2日你没在? [证人]:不要误导。我实话实说,中途就有一次,谁记那么清楚。 [原告]:你没去那次是几号? [证人]:我记不清楚了。 [原告]:没有问题了。 [被告]:没有问题。 [10: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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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证人退庭。 [10: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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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你花其他钱的票呢? [被告:提交]:医药费票据。轮椅和拐都没有票据。 [审判员]:你这些票据,有三张是08年12月24日的,两张09年1月21日的,两张09年2月10日的,还有挂号费票据,你这些票据包括在你已经给对方的一万六千五百里? [被告]:不包括。因为那个是交到住院处,这个是门诊和急诊和复查的。 [10: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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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原告]:被告主张一个是不在一万六千五百之内,因为原告诉求没有主张,如果被告提出主张,应该提出反诉,原告不予质证。 [审判员]:法庭现在需要向你核实,你必须明确回答,这些票在不在一万六千五百里边? [原告]:被告一共支付一万六千五百元,含在里边。 [10: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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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1月21日复查和2月10日复查的时候原告花钱了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08年12月24日急诊的时候,在没有住院之前你们花钱了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押金条在你们手里?结帐的时候你们自己结的? [原告]:自己结的。 [10: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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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说还给原告买过一个轮椅和一双拐杖? [原告]:没有找当时人核实。轮椅和拐杖,不是同时存在。要不有轮椅,要不有拐杖。不能同时存在。 [审判员]:那按照你说法,就永远作轮椅? [原告]:不能说又有轮椅,又有拐棍。 [被告]:不要推理,应该说事实。 [10: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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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收到过吗? [原告]:没有核实过。 [审判员]:你们买轮椅和拐杖有票据吗? [被告]:没有。 [10:2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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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无。 [被告]:无。 [10: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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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无。 [被告]:无。 [1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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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居民身份有异议吗? [被告]:有,因为当庭没有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希望当庭出示。 [审判员]:从他住院费清单里边不能看来吗?农民能给报销吗? [被告]:农民也能报销。 [10:2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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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农民是合作医疗报销? [被告]:他户口是农民户口。他原来曾经是居民户口。退休以后变成农民户口。现在在农村生活,是农民户口。希望能够有身份证明。 [审判员]:关于原告户口本能提交吗? [原告]:可以,提交户口本。 [10:2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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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被告]:就是农民。 [审判员]:88年由西城区转过来的? [被告]:应该是转过来以后是农民。88年以前不知道。88年以后是农民。 [审判员]:88年西城区有农民吗? [被告]:那不知道。 [10: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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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户籍显示身份,目前户籍上显示是粮农,他现在享受的是退休工人的待遇。 [审判员]:他的户口怎么转成农民的? [原告]:他儿子接班以后,他在老家住。户口就迁过来了。 [10: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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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是一顶一过去的? [原告]:他儿子是接班过去的。 [被告]:我们觉得是应该尊重事实,从实际生活住址来看,他88年以后实际居住地就是支楼村,生活在村里,我们认为以户籍为准。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他的实际收入大大多余农民收入,我们认为我们能够接受。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10: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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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根据查明事实来看,原告与被告因为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关键是护理费的问题,第二关于营养费的问题,护理费,刚才证人也证人,护理期间,原告儿子也在护理。营养费,也陈述意见了,第三原告身份问题,目前看原告身份是农业户口,但是实际上他也没有享受农民应该享受的待遇,他享受的是城镇居民的待遇,从住院报销上也能反映出来。按照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 [10:3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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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医药费,有事实证明,住院期间费用9879.73元,我们认为原告本人实际支付数额是3138.95元,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他实际支付费用,把应该返还给我们的费用,返还给我们。第二护理费现在有证人作证,包括录音,充分证明护理是我们进行得。也不应该支付。伙食也是。一日三餐我们承担。我们也进行了营养。合理费用我们愿意承担。残疾这块我们认为,既然是农民身份,生活在农村,原告本人又没有向法院据足够证据,证明收入水平达到城镇居民水平。我们认为还是按照户籍为准,来进行残疾补偿金给付。合理费用我们愿意给付。 [10: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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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医疗统筹报销,从目前来看,原告是通过医疗统筹报销了一部分医药费,但是这个是原告应该享受的待遇,不应该报销以后,就免除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 [被告]:第一统筹报销和商业报销的区别,我们认为统筹报销和商业报销有重大区别,不能因为人身损害不能额外得力,权利人是国家。比如向我追偿。所以请法院查明这个事实。第二精神损害,原告据出大量证据,说明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第二从原告本人所作所为来看,庭上也承认住院费用是被告承担,起诉书上诉讼请求列着,我们认为原告品质有问题,对于精神损害被告不应该支付。 [10:3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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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愿意给付被告应该承担的合理部分。 [审判员]:双方能调解吗? [原告]:可以。 [被告]:可以。 [10: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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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说一下调解意见?目前来看,你们所主张的医药费对方已经负担了。按照你的说法,护理费人家说是全负担了,你的说法是负担了一部分。营养费人家也确实买了一些营养品。基本大部分被告已经负担了。另外其他一些问题,主要是伤残赔偿金,其他问题可以忽略不计了。法庭说一下,在医院部分,有一部分是报销的医药费。他花多少,既然没有通过交通队,他花多少你们承担多少,报销部分国家愿意报销,你们就管不着了。 [被告]:他退给我二千块钱。 [10:3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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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审判员]: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 [10:3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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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3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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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3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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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8:49]
责任编辑:群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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