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乘夜色潜入学校专门抢劫年轻情侣,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抢劫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马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春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对三被告人各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刘马、刘春、刘龙伙同刘虎(已判刑)到周口市职业技术学院抢劫,其中刘龙携带刀子一把来到该校操场,刘龙、刘虎看到该校学生王某和女朋友黄某在操场边说话,二人来到王某跟前,刘龙朝王身上跺了几脚,王站起来刘虎说蹲下,王蹲下后刘虎说:用用你的手机。王迫于威胁把手机递给刘虎,刘虎看手机较破未要又递给了王某,后刘虎及刘龙二人离开。同时,刘春、刘马也在操场另处抢劫了该校学生王某某、魏某的手机一部。四人抢劫后,王某某找来了韩某等同学上前质问刘龙、刘虎等人并引起殴斗,在殴打中三被告人和刘虎将该校学生韩某打至轻伤,后刘虎被该校学生当场抓获,其余三被告人逃跑。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同时查明,2008年6月30日被告人刘马、刘春、刘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马、刘春、刘龙伙同刘虎以暴力、威胁手段取他人财物,犯罪实施后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龙伙同刘虎在抢劫过程中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抢劫后,看手机较破主动退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刘春当庭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三被告人抢劫后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与三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三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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