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在景区旅游时溺水身亡,旅游公司以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为由拒绝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索赔遇阻,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向死者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8728元。
死者郭某生前系华东交通大学学生。2008年9月13日,郭某与其同学10余人购买门票后一起进入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在景区指定烧烤点进行烧烤活动期间,郭某与同学先后下到距烧烤点附10余米处的一片水域嬉水,在此过程中,郭某不慎掉入该水域一塌陷水沟内溺水身亡。
事发后,郭某父母认为郭某的死是因为旅游公司未尽到旅游经营者应尽的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造成的,应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1659.98元。但旅游公司根据当地政府及当地旅游局出具的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认为其没有管理义务,更加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双方因此而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懂水性、不明深浅的情况下,明知下水存有极大的危险却贸然下水,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旅游公司在其烧烤点附近存在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水域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隔离和明显的安全警示,并对这一重点区域加强安全巡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并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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