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三年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登记的是他的姓名。为了购买这套房子,我俩共举债28万元,现还有16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偿还。去年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商定离婚。但因为当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使用的是我俩的姓名,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次通知,要我去按期还贷。请问:对于夫妻合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时应如何承担?
律师答复:
如果你与丈夫的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没有再维系的必要,那么,你应该就离婚问题以及房屋住房公积金的分担等事项与丈夫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具体适用哪一种情形处理你与你丈夫之间的纷争,取决于你俩对房屋所有权所持的态度。另外,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不管你俩离婚与否,均负有共同的还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