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所在的乡供电所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未经我同意从我家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上立电线杆、架设电线,砍伐掉我家十几颗大小不一的林木,事后亦未给我任何补偿。当我找到供电所要求给个说法时却被答复:架设电线是公益行为,村民必须无条件配合。请问:供电所的说法是否正确?供电所擅自在我责任山上架设电线、砍伐林木合法吗?
律师答复:
供电所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其做法是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供电所事先未经你同意在你责任山上架设电线,明显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供电所“架设电线是公益行为,村民必须无条件配合”之说显然站不住脚。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从法律层面来看,供电所未经你同意砍伐你家林木,已侵害了你的物权,你据此有权要求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供电所若不同意补偿,你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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