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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选登

  发布日期:2009-5-27  查看次数:2731  来源:宇萃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秀群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2008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群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详细阐述。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必须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利执行公务时受到妨害,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而在本案中,公安局民警薛某及苏村镇干部不是依法履行公务行为。

1、本案中,公安民警履行职务过程中程序违法。从卷宗中显示724日,苏村派出所接到灵宝市信访部门的通知,被告人王秀群从北京上访回来,要求去三门峡火车站去接。也就说此时,被告人王秀群涉嫌非法上访,那么公安民警就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王秀群进行传唤,而客观事实上却是没有依法开具传唤证,向王秀群出示警官证,更没有出具传唤证,起诉书指控所谓的带其回所接受处理程序违法。

2、根据警察执法的有关法规,对女性嫌疑人采取搜查等强制措施,应当由女警察或其它执法机关女性参与下进行,而本案中,参与强行带离的的警察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无一为女性,这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本案中,由于公安局执法人员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粗暴,造成被告人王秀群不得已才采取了逃跑、撕拉等行为,造成薛春学受到轻微伤。王秀群作为一个软弱的女性,从北京回到三门峡车站后,工作人员应当耐心对其进行劝说,劝其跟随回到灵宝,而他们却不是这样,五、六个男人将一个女人往警车上拉,继而发生撕打,公安机关提供的东风派出所的证明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不存在王秀群单方面实施暴力的问题。

二、起诉书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能采信。

1、起诉书认定王秀群伙同王军华采取暴力手段将薛春学及赵建谋身上多处打伤事实不清。其一,没有证据证明王秀群与王军华有预谋或有共同的目的阻止工作人员的同一行为;其二,起诉书所称的王军华是谁无法证实,据王秀群说是卢氏的上访人员,而村干部等人却说是王秀群的弟弟叫王军华,那么可否查找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查找此人是否存在,王秀群是否有这样一个弟弟,所以说起诉书这样认定让人无法信服。

2、证人赵某、薛某、 孙某、靳某的证言不能采信,因为其一,奥运会期间上访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他们主观目的上想让被告人王秀群受到处理,防止其继续上访连累其受到处理;其二,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他们异口同声地说和王秀群一块的是王秀群的弟弟王军华,王军华如何划伤赵某。而客观事实上无其他人和其他证据证实王军华的客观存在,并且王秀群有这样一个弟弟,这说明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其目的只有一个,将王秀群送进监狱。

3、苏村派出所作为办案单位不合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中,所谓的前去执法的人员是苏村派出所的民警,而调查此事的是苏村派出所的其他干警,明显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由其他办案单位进行侦查。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王秀群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王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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