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的一天,关某和孙某久别重逢。关某盛情设宴款待孙某。酒过三巡,孙某推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关某依然热情劝酒,说:“不能扫兴,要一醉方休”。孙某无奈,只能继续喝。过了不久,孙某突然晕倒在地。关某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孙某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2600元。孙某出院后,要求关某承担医疗费;而关某觉得对方酒精中毒是酒量太差、身体不行造成的,与己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发生纠纷,孙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关某和孙某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没有伤害孙某的故意,关某无过错,不应承担孙某的医疗费,应由孙某自负。理由是关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孙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关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孙某的伤害完全是孙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某盛情待客,虽劝孙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孙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孙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关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孙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责任,不仅有违于社会风俗,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背道而驰。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怕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关某虽劝孙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孙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本身也不存在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
作者:海淑娟 王云东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