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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刑辩律师权利 确保控辩力量平衡

———贯彻新律师法专题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09-5-26  查看次数:1721  来源:法制网
 
 

                                                                                                                     □李希 梁经顺 时石

  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实施以来,围绕如何协调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如何贯彻新律师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如何落实新律师法中有关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基本权利,并在此背景下实现控辩力量平衡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在诸多具体问题上形成较大争议;在操作层面上,各地基层公、检、法机关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在如何具体落实新律师法规定的举措上存在一定差异。
  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携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计划并组织了“促进新律师法有效实施,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权利”课题研究项目,并于2009年4月13日至16日在课题试点地区重庆市荣昌县、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分别举行了两场研讨会。项目组以检察机关为试点,以我国东、西部和北京地区为着眼点,对不同地区实施新律师法的情况进行调研,并拟定落实新律师法的基本操作规程,在经过一段时间摸索之后,提炼出比较成熟的参考意见,为制定全面、系统的实施规则以及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实现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的对接做准备。在两场研讨会上,试点单位代表就贯彻新律师法十个多月的实践情况进行了简要总结,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本单位和本地区落实新律师法的经验,针对新律师法实施给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进行认真剖析,对落实新律师法存在的困难作了客观、细致的分析。
  在重庆市荣昌县举行的研讨会,以“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与新律师法实施规则”为主题。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成员介绍了该试点单位的具体做法。在新律师法实施后,该院全体干警及时转变观念,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认真学习并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新律师法,取消了律师会见审批制度,保证律师有权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受干预,律师与嫌疑人或被告人交流时间充足而不受限制;同时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和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注意事项,确保会见活动依法安全进行;同时,积极与本县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就切实贯彻新律师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研究施行改革举措并制定实施操作细则,其中包括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规则、不起诉案件听证办法、刑事和解办法、律师诚信管理和档案管理办法等。与会人员对该县的具体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在研讨会过程中,与会人员也提出在落实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就如何实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控辩平衡提出有益的建议。
  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举行的研讨会,由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以“促进新律师法有效实施,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为主题。该院自本项目实施以来,积极协调公安机关、相关律师事务所人员,开展制度构建、设施完善、沟通协调、数据收集等工作;对照新律师法规定,对原业务工作流程作了必要调整,制定了新的详尽的流程规范,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将原来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的律师阅卷接待安排工作转移至案管中心,统一和规范了检察机关对律师阅卷的服务和管理;在接待安排上,由律师向案管中心出示相关证件及手续,由案管中心向办案部门调取卷宗送交律师,律师按规定查阅、摘抄和复印;律师可以按规定,通过案管中心约见案件承办人,就有关问题相互交换意见。为方便律师阅卷,该院还对办公大楼进行了改造,设立了专用的受案访谈区。在向参会人员所作的报告中,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成员详细地介绍了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尤其是承担项目子课题以来,在落实新律师法方面的具体做法以及实践情况。研讨会中,当地律师代表、来自公安机关和周边地区检察机关的代表就新律师法实施情况发表了诸多有益的看法,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坦承观点。
  项目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教授在报告中就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在国内多个地区的调研情况进行了介绍,归纳了新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公检法机关落实新律师法、完善相关程序的积极意义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必要性。英方专家在两场研讨会中,就英国刑事司法体制,律师、检察官和警方的关系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和行为守则等进行了介绍,通过演示一个具体案例,形象化地说明了警察讯问嫌疑人以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及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这两场研讨会是本项目实施过程第一阶段的成果展示和总结,并为下一阶段课题研究工作做了良好的铺垫。课题组希望通过为期两年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辩护制度,形成控辩双方力量的基本平衡贡献积极而丰富的研究成果。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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