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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应当独立成罪

  发布日期:2009-5-26  查看次数:1803  来源:法制网法学前沿
 
 

    □诉讼诈骗除了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之外,往往还会通过法院之手,即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错误执行,将另外一个企业整垮,让另外一个企业破产。这种危害性是一般的诈骗罪所不具备的。
  □诉讼诈骗除了骗取钱财、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之外,还有一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扰乱审判秩序,耗费国家审判资源,亵渎司法尊严。
  □对诉讼诈骗行为不应当以一般的诈骗罪论处,而应当单独成立“恶意诉讼罪”或者就叫“诉讼诈骗罪”也可。行为人即使未骗得钱财,只要引起审判程序启动,就应当治罪。

  □侯国云 么惠君

  据媒体报道,在今年的“两会”上,有13位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的提案》,还有一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建议书,也建议将诉讼诈骗按一般诈骗罪论处。因而使诉讼诈骗再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诉讼诈骗行为愈演愈烈,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严重扰乱了国家的审判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不言而喻。因此,“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呼吁追究诉讼诈骗的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但笔者认为,对诉讼诈骗行为不能按一般诈骗罪论处,而应当单独成立“恶意诉讼罪”。
  早在2007年3月2日,笔者就在《法制日报》第3版上发表了“打击诈骗类恶意诉讼已成当务之急”一文,呼吁对诈骗类恶意诉讼,成立专门罪名予以打击。今年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将诉讼诈骗按一般诈骗罪论处,笔者想借报纸一角再次说明将诉讼诈骗行为独立成罪的理由。
  有相当多的诉讼诈骗是为了通过法院之手诈骗对方当事人的钱财,这一点无需赘述。但从揭露出来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看,诉讼诈骗的目的并不只限于骗取钱财,还有些是为了整垮竞争对手,也有些是为了毁坏对方名誉,甚至有专门以制造讼累消耗对方精力为目的的。这些不以诈骗钱财为目的诉讼诈骗,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当严重。如果不单独成立恶意诉讼罪,对这类行为就很难治罪。
  即使单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比一般的诈骗罪要大得多。因为,它除了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之外,往往还会通过法院之手,即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错误执行,将另外一个企业整垮,让另外一个企业破产。这种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了。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整垮,会增加失业率、会减少国家税收,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这种危害性是一般的诈骗罪所不具备的。一般的诈骗罪,绝对不可能整垮一个企业,至少到目前还没有发现过。仅就这一点而言,就足以说明诉讼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诈骗了。
  诉讼诈骗除了骗取钱财、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之外,还有一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扰乱审判秩序,耗费国家审判资源,亵渎司法尊严。各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国家制订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实行了律师辩护制度。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要动用法院许多的人力和财力。比如,制作案卷、审阅案卷、法庭调查、审判委员会讨论、调解、制作判决书、宣判、执行等等,前后要有数名法官忙碌数天甚至数十天,而且还有原、被告双方的律师也要参与其中。如此严肃的法院审判,若是被一个骗子牵着走完一道道审判程序,岂不是对国家审判机关的玩弄和嘲笑么?岂不是对审判秩序的极大破坏么?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扰乱法庭秩序罪,如果有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闹,就可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这种虚构事实、制造伪证、骗得法院团团转的诉讼诈骗,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岂不比一般的扰乱法庭秩序要严重得多吗?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一般的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数个特别的诈骗罪,比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等。稍加分析即可发现,这些诈骗罪其实都是可以按一般诈骗罪论处的。因为它们侵害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如果要找一个与一般诈骗有区别的诈骗的话,那就是诉讼诈骗了。惟独诉讼诈骗是既侵犯财产权,又侵害国家审判权。如果说要从一般诈骗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特殊的诈骗罪的话,那么,诉讼诈骗是最有资格的了,因为只有它才与一般的诈骗罪存在着质的区别。既然上述那些与一般诈骗没有本质区别的诈骗可以单独成立特殊的诈骗罪,诉讼诈骗就更应该独立出来单独成罪。换句话说,即使把前述的九种特殊诈骗罪都按一般诈骗罪论处,也仍然应该将诉讼诈骗独立出来单独成罪。因为诉讼诈骗侵害了两个客体,它的社会危害性比上述任何一种诈骗都要严重。还有一个理由是,一般的诈骗罪以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构成要素,诈骗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如果对诉讼诈骗也按一般诈骗罪论处,当审判机关经过道道程序,甚至经过上诉、申诉、再申诉,最终识破了骗子的伎俩,那么,把法院涮了个溜够,骗子竟然因未骗到钱财而不构成犯罪,岂不是大笑话么?
  综上所述,对诉讼诈骗行为不应当以一般的诈骗罪论处,而应当单独成立“恶意诉讼罪”或者就叫“诉讼诈骗罪”也可。行为人即使未骗得钱财,只要引起审判程序启动,就应当治罪。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本罪。条文可作如下设计:
  “为骗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实际骗得他人财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前款罪,未骗得财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骗得财产的,除责令退还骗得的财产外,并处骗取财产一至三倍的罚金。”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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