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学理论 -> 内容  

本案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日期:2009-5-24  查看次数:178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03年,吴某之妻因交通事故被周某撞死,经调解,吴某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分期分批向吴某给付赔偿款项,但周某一直未能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2008年2月6日19时许(当天晴,西风),吴某到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周某家中索要剩余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因未能叫开周家的门,吴某认为周某故意躲避自己不想付钱,气愤之余,遂用周家后门口西北角厕所处的芦柴堆放在周家后门上,将芦柴点燃。后吴某见火势渐大,心中害怕,用勺子往燃烧的门上浇粪便,将火浇灭。经鉴定,周某直接损失4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就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

  公诉方的意见为:应以放火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吴某积极救火防止危害结果扩大,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方所提出的观点为:吴某的放火行为仅指向特定的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财物,未侵害公共安全,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其放火后主动救火,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公诉方的意见。燃烧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虽仅指向特定的对象即周某及其家人或其财物,并且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结果没有造成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的广泛破坏,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吴某的行为并不危及或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判断一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周某居住的自然村共有住户数十户,居民数百民,且当天天气晴,有西风。本案中吴某确实对损害结果进行了有意识地控制,但我们不能忽视吴某作案的具体时间——除夕之夜晚七时许,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内,该村绝大多数村民均在家吃团圆饭,周某家(被放火房屋)的后门被点燃后烧毁,周家西邻有住户,东邻亦有房屋,事实上吴某的放火行为对该村村民而言,足以危及到造成他们生命、健康安全,也足以损害他们的财产安全。故而辩方提出的吴某的放火行为未侵害公共安全,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至于吴某放火后主动救火,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不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一般持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等条件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本案中吴某用芦柴堆放在周家后门上,并将芦柴点燃,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至于放火后火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对确定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没有影响。吴某用粪便将火浇灭,系犯罪后积极救火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确属事出有因,且案发后,吴某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赔偿周某损失,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作者:马淼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