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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家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应支付货款。

  发布日期:2025-11-24  查看次数: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消费者网购收到退款后不配合退货 法院:给商家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应支付货款。
   如今,网购已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收到不满意的商品时,消费者有权申请退货退款。然而,部分消费者却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在退款后想方设法无偿占有商家货物。那么,这样的“便宜”真的能占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向商家支付货款4200元。

  2023年12月30日,枣阳的徐某通过某平台直播,向海南省海口市某商行购买两款卫浴产品,总价4200元。2024年1月9日收到货后,徐某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与商家协商处理。

  商家同意提供补偿或换货,但徐某要求先补发新品并支付500元补偿,再退还瑕疵商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徐某向平台申请“退款不退货”,平台将其申请调整为“退款退货”。

  在后续退货过程中,因徐某未能提供商品原包装木架,以及多次以“不在家”为由拒绝配合取件,导致退货未能完成。2024年1月21日,徐某收到全额退款4200元后,始终未退还商品。商家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商行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徐某收到货后,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商家补发新品并支付补偿后再退货。后向平台申请退款不退货,被平台调整为退款退货。但徐某通过某平台收到商家的全额退款后,未能配合退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某商行要求徐某支付4200元货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对各项损失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商行货款42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仅退款”是电商平台为更好服务消费者而设计的退款模式,但不应当成为消费者“占便宜”“薅羊毛”的途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可与商家协商处理,但不能抱有贪便宜的想法,以免因小失大。商家则应诚信守法经营,如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商家和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营造诚信、和谐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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