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庭审现场 -> 内容  

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亲缘鉴定

  发布日期:2025-3-20  查看次数:1659  来源:中国普法网
 
 

  “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他们往往从出生开始就面临着父爱或母爱的缺失。

  2020年,黄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在与黄先生同居期间怀孕,但李女士临产时黄先生却消失不见。

  2022年10月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李小贝(化名),小贝出生后均由李女士独自抚养。李女士多次联系黄先生未果,遂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向李小贝支付抚养费。

  不料,法院穷尽送达措施,黄先生均未现身。

  李女士举示了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黄先生自始至终未否认与李女士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存在。然而,李女士却无法提供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鉴定结果这一关键证据,如何认定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关系成为本案难点。

  出于对非婚生女权益的保护,在亲子关系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亲缘关系鉴定似乎是唯一的解。

  经过与李女士的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黄先生的母亲王某知晓小贝出生,还曾探望过小贝。在承办法官和李女士的多番努力下,王某同意配合鉴定事宜,后承办法官便引导王某与小贝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果然,鉴定意见显示王某与小贝“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内容,涵盖李女士的妊娠反应、孕期产检、分娩地点、非婚生女出生落户、抚育承担等等,黄先生虽未积极陪伴,但也以购买海产品、滋补品等方式,表示对李女士及非婚生女的关心,且其自始至终并未否认与李女士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存在。

  李女士在举示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关联证据的基础上,申请就黄先生与小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黄先生未举示任何相反证据,又拒绝到庭配合亲子鉴定。王某系黄先生母亲,且王某经鉴定系小贝生物学上的祖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认定黄先生与小贝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系小贝父亲,依法应当支付小贝抚养费。

  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支持黄先生为李小贝的生物学父亲”。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亲缘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

  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系本案的难点。本案以亲缘关系认定破局,但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并非认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还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如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必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系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应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中,黄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逃避抚养义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李小贝的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厦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并结合黄先生的履行能力,判决黄先生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力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