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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放鞭炮致车辆烧毁监护人赔偿

  发布日期:2025-2-27  查看次数:4780  来源:中国普法网
 
 

    车子停在路边突然起火,车主理赔时才发现是被9岁的孩子故意扔鞭炮引燃。车主起诉到法院索赔,法院怎么判?

  2024年1月28日,陈某将车停靠在湖南张家界市桑植县某路段马路边。不料当天下午车辆突然起火,火扑灭后车辆受损严重,已经无法使用。4S店出具的车辆维修估价单显示,车辆维修费用预估为79688.7元。

  随后,认为车辆自燃受损的陈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经鉴定,该事故是人为原因引发的起火,未能成功理赔。

  陈某当即报警,警方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路面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一个小男孩一边走路,一边玩类似鞭炮的物体。经过陈某的车辆时,男孩将类似鞭炮的物体丢进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3分钟后,车辆前部起火。

  陈某找到视频中的男孩小李及其父亲李某,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家长以孩子未成年为由上诉

  法院:监护人全责

  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某承担。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陈某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儿子只是在路边捡到了一个打火机,出于好奇扔到车旁,事发时孩子不到10周岁,不能苛以全责;车主乱停车,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请求法院改判,由自己承担三成责任,车主承担七成责任。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陈某提交的两份视频资料,孩子经过案涉车辆时,手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从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其往案涉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此后3分钟,没有其他人员、车辆或物品再次触碰涉事车辆,且该车已经在原地停放了6个多小时,结合4S店认定的车辆排除自燃的可能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小李当时仅9岁无法全面且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但依据一般社会常识与日常生活经验,9岁儿童应对该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家长应对孩子实施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需远离火源、鞭炮等潜在威胁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小李的行为远超一般9岁儿童所能做出的日常行为,也反映出监护人安全教育的不到位。

  车主陈某虽然将车辆停靠在道路旁并没有处于合法停车位,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对车辆安全的直接威胁,与剐蹭等常见且可预见的事故相比,本案事故的发生超出一般人可能预见的范围,与车辆停靠位置也无关联。因此,陈某对车辆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群众在欢聚团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损失。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春节期间燃放烟花,应提前了解当地烟花爆竹燃放要求。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应严格遵守规定;在规定的可燃区域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文明合法燃放,燃放时远离易燃易爆物,严禁在室内或人群密集的地方燃放。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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