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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配送员未签约 依据实际确认关系

  发布日期:2024-12-23  查看次数:136  来源:法制网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约配送员这一职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约配送员与快递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配送员与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

  法院查明,小李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某众包平台的网约配送员。根据注册协议约定,小李按照众包平台的配送要求、标准等信息,自主选择接收承运事项。品牌用户通过该众包平台合作客户端发布配送服务任务,并将服务费用支付给配送服务公司。小李完成订单配送后,配送服务公司会将服务费用发放到小李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金融账户中。此外,根据上述协议约定,任何时候网约配送员与品牌用户、配送服务公司、众包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均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协议签订后,小李前往作为品牌用户的某快递公司营业场所工作,负责区域内快递的配送及收件,报酬由平台系统自动进行结算。某天,小李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造成下颌骨骨折、左腿骨裂等。小李要求该快递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快递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该请求。某快递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根据平台协议,小李和协议上各主体间均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李与某快递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小李和某快递公司均具有作为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李在某快递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相关区域内快递的派送及收件,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小李使用的工作车辆也载有“某快递公司”字样,其收入实际由公司发放,公司对小李提供的“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且小李工作相对稳定,与一般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无实质区别。故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某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庭后表示,要正确处理好新业态经济发展和劳动者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新生事物,又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用工相比,涉互联网平台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复杂,理论上一个清晰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可能会被拆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涉互联网平台用工案件,就劳动者与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不宜简单按网络格式协议认定,宜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依法认定,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引导构建起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

  平台经济下新业态劳动争议多发,法官对此提醒:新业态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及时敦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合理、平等的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避免因用工性质模糊引发争议。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切实履行其社会责任,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刻意规避法律义务、企图损害职工利益,不仅有损企业自身形象,最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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