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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玩具车撞伤人 顾客经营者均担责

  发布日期:2024-12-23  查看次数:38  来源:法治日报
 
 

    城市广场中电动玩具车在人群间穿梭,撞伤行人的风险极高。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电动玩具车驾驶者、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8689元、6285元。

  法院查明,刘某某在广场无证经营儿童电动玩具车项目。2023年4月29日,徐某向刘某某支付10元后,和幼子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玩耍。在驾驶电动玩具车的过程中,徐某为避让路坑和行人朝右打方向,不慎撞到正站立在广场边沿的杨某某,导致杨某某摔倒受伤。杨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37187元,刘某某、徐某垫付部分费用。

  事后,由于各方对于责任承担及担责比例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正常站立的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从后侧方驶来撞伤,杨某某并无过错,对杨某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共休闲广场作为其经营场所,且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对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警惕不够以及操作失误导致杨某某身体受到损害,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且未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徐某和刘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玩具车、玩具枪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引起未成年人父母及经营者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要增强对危险的警惕性,保障未成年人、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场所的对象,应当提醒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安防预案,配备一定的安防设施。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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