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杨某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提供担保,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后双方发生债务纠纷。2013年10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杨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某某的房屋因此被查封。
为稀释债权,杨某某分别伙同姜某某、许某某,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100余万元并分别向法院起诉,骗取民事调解书。此后,姜某某、许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杨某某的上述房屋拍卖款。陈某怀疑杨某某与姜某某、许某某之间系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遂向法院反映情况。姜某某、许某某随后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执行请求,放弃对杨某某房屋拍卖款的参与分配权。
2020年11月,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3人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间,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调解案件进行再审,裁定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
法官表示,杨某某和姜某某、许某某相互串通,妄图借助他人参与自己房屋的执行款项分配,以达到稀释债权和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目的。法院对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