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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责任划分

  发布日期:2024-3-8  查看次数:2106  来源:法治日报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还有一些人认为电动自行车不算机动车,醉酒骑行问题不大,22岁的沈某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酿成了大祸。

  2022年7月18日,在某混行路段,沈某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沈某受伤严重。交警认定,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驾驶非机动车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车车主朱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查,朱某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沈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后续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的20余万元后共计70余万元。

  朱某辩称,沈某存在改装电动车、酒驾、边喝酒边驾驶电动车的情形。朱某在停车位合理停车,案涉事故与朱某没有关系。

  保险公司辩称,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0,属于醉驾,且其驾驶的电动车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特点;朱某车辆正常停留道边,并无任何过错。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沈某颅脑损伤后遗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轻度智能减退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80%,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沈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发生时,朱某的车辆已处于长时间的停止状态,朱某本人亦不在车上。本案中,朱某相对而言对事故的发生未有任何主动参与的情形,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沈某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其本身的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身过错程度明显较大。

  据此,对于沈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沈某自行承担80%,朱某承担20%,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朱某赔偿沈某鉴定费。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

  法官庭后表示,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危险驾驶罪,除了按照日常经验可分辨出的机动车外,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

  非机动车并非“法外之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因此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本案中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存在危险,却自认能够避免,放任其人身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故其对损害的发生过错程度明显较大。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意识模糊,不仅把握不住方向,而且判断力和注意力都会下降,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反应不及时就会引发交通事故。此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几乎没有任何保护,致伤致死风险会大幅增加,在给家庭带来悲痛的同时,还要面临高昂的经济负担。本案中,沈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严重,仅前期医疗费就花费了30余万元,还有后续的康复治疗、护理依赖、误工等费用,一个普通家庭很难承受这样的损失。

  社会大众应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切忌因贪图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侥幸心理,放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发生,更不要因为逞一时之快造成终生遗憾,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切不可酒驾上路。

  对于违停车辆是否要担责的问题,法官表示,违法停车,这一行车陋习,不仅会受到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车辆随意停放极有可能引发一场事故。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存在“只要我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的误区,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责任。

  违停是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虽未驾驶车辆,但在停车时妨碍了其他人的通行,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因机动车违法停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可能会认定违法停车当事人也应负一定责任。另外,如果车主违法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上,妨碍消防车通行,延误火灾救援导致火灾损害扩大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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