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邻居乱扔垃圾,制止无果后将其行为曝光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邻居的名誉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家住徐州市某小区的梁某、陈某夫妻因不满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站的设置,直接将垃圾丢放在单元门口原有垃圾桶的空地上。同小区业主李某玉看到后劝阻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某玉之子李某华得知后,在该楼栋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老人发现该单元邻居在单元门口乱扔垃圾,上前劝阻未果,邻居态度蛮横辱骂老人,并丢弃垃圾后回家”等内容,梁某夫妻因此与李某华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后梁某夫妻以李某华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从李某华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来看,虽有措辞不当之处,但未在微信群泄露梁某夫妻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且未在微信群外传播,其目的亦是倡导业主不乱丢垃圾。双方在楼栋业主微信群内就诉争事宜虽有多次争执,但综合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持续时间,不足以认定被告李某华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足以达到造成梁某夫妻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程度,且未有证据证明李某华有贬损梁某人格、破坏其名誉的主观故意,故认定李某华的行为未侵害梁某的名誉权。
后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基础在于权利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权利人的评价显著降低。
本案中,李某华在得知其父李某玉与梁某家人发生口角后,未思如何化解矛盾,而是在业主群里召集邻居去现场声援,将个人之间的小矛盾,扩大为邻里之间的群体性矛盾,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并未有贬损梁某人格、破坏名誉的主观故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