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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盗窃案中的法律伦理

——《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十讲》节选
  发布日期:2023-10-18  查看次数:23235  来源:法治日报
 
 

    与抢劫、“故杀”一样,盗窃可以算是人类最古老的犯罪之一。盗窃侵害私人财产权,是个人道德不彰的重要表现,故其历来受到人们的愤恨,乃至唾弃。然而,是否所有的盗窃行为都“十恶不赦”,理所当然应该得到人们的憎恶,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事实似乎又不尽然。20世纪从甘肃敦煌出土的中古法律文书中,记载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让人们有机会反思盗窃的另一面以及惩处盗窃犯罪的法律伦理。

  后来被命名为“行盗侍母”的这一案例,大约发生在唐代。盗窃案的“主人公”名叫秦鸾,他为人忠厚,对父母孝敬,无奈家庭突遭不幸,其老母罹患很严重的疾病,终日卧病在床。孝顺的秦鸾十分希望为老母亲做些什么,即便不能医治好她的病,至少可以让其享用一餐难得的美味。然而,贫寒的家境,又让秦鸾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看老母亲病情日日加重,为其准备一餐的愿望仍没有着落,秦鸾连日寝食难安,心情失落到了最低点。就在秦鸾左右为难之际,一次偶然的机缘,使他决定铤而走险。秦鸾伺机盗取了附近市场中的财物,换成金银,并用它买来了非常丰盛的晚餐。老母亲在弥留之际,终于吃到了一生中最可口的晚餐,带着欣慰的笑容离开了人世。她不知道,秦鸾为此付出了怎样的代价,盗窃的行为,很快被当地捕快侦查清楚,秦鸾也因盗窃被拘捕归案。

  同当时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一样,盗窃在唐朝当然亦属于犯罪。《唐律疏议》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疏议解释说:“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盗而未得者,笞五十。”面对唐朝法律的这一规定,以及秦鸾“行盗侍母”的现实,主审此案件的法官作了难,特别是在法律“一准乎礼”的唐朝,符合“礼”的孝道,与强调秩序的国家法律规范,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如何定罪科刑,成为面前的一道难题。

  秦鸾的母亲患了重病,卧床不起已经多日。作为孝子的秦鸾,自然心生忧惧,无时无刻不在为母亲的病情忧虑,他当然希望母亲的病能快快好起来,即便不能如此,至少能减轻母亲的病痛,哪怕是一顿美味的晚餐带来的片刻欢愉,孝子的这种心理,完全是人之常情。但现实是,秦鸾家徒四壁,搜遍家什,也找不出一点值钱的东西,他的心意自然无由实现,只能徒然地愤恨自己。于是,秦鸾因其家贫,犯下盗窃之罪,虽然有违国家律令,但伸张了“孝道”,顺了老母亲的心意,这样看起来,为了“膝下之福”而取“梁上之资”,一切似乎是理所应当,秦鸾的“盗窃”行为几无可指摘之处,甚至还应该是受到奖励的孝行。

  事实果然如此吗?主审法官转念再想,如果不是秦鸾“行盗侍母”,而是以盗窃之资供奉佛祖,以“梁上之资”供养亲斋,那就是以盗窃之资财,树立了某些人的孝名,成就了某些人的“果业”,这样说来,一斋一饭是盗窃的原因,而“佛”与“孝”倒成了犯罪的根源。若因盗窃而获得福报,那恐怕世间人人都要效仿此行追逐未来之“果业”,家家追求至孝的名声,若真如此,岂不是极度的荒谬无理吗?因此,按照事理,秦鸾的行为也不能完全算是“孝道”,而依照法律,更有明确的罪名制裁,行孝这一人子情分因手段的违法,导致了结果的违法,在情法冲突中需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盗窃财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秦鸾之盗窃罪,根据财物所值“匹数”的多少,依照唐律确定量刑。

  一千多年前秦鸾的盗窃案以“入罪”终结,由判词分析这一审判结果,很大程度是基于其社会效果的考量,维护了唐朝律令的权威。然而,由秦鸾“行盗侍母”出发,有关盗窃法律伦理及正当化惩罚的思考并未画上句号。几百年后的《元史》中记载了另一件非常类似的盗窃案,结果却判然有别。当时,有“庾人”母亲病重,无以为食,遂盗窃“糟糠”意图让母亲吃,被官府发觉逮捕。这一疑难案件一路被送到皇帝那里,皇帝亦感到为难,有大臣奏议说,盗窃糟糠,固然违反了大元法律,是可恶的行为,但是依律“杀之,恐乖陛下仁恕心”,也就是有违皇帝忠孝仁恕的主张。皇帝听从了大臣的建议,下诏赦免了“庾人”死罪。

  提出对盗窃处罚的伦理道德考量,绝不是要为某些盗窃罪开脱,正如唐代的那份判词所言,如果人子孝道、佛之“果业”都可以作为托词,那么犯罪的根源岂不是“孝”或者“佛”?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需要不时地提醒“法律人”,设定盗窃犯罪,惩处“盗窃”等犯罪行为,其最终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涉及财产的法律的实施是否要锱铢必较?假若保护财产权的目的,与保障孝悌的伦理价值,乃至与维系个人生命的急迫需求发生了冲突,法律又应该作何抉择,这不仅体现出刑事法治的智慧,更蕴含着刑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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