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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陷阱仍需警惕

  发布日期:2023-4-5  查看次数:12577  来源:法治日报
 
 

    隆鼻术后不满效果

  惩罚赔偿三倍价款

  2022年1月,王某向美容院支付28000元,美容院开具收据2份,两张收据上均加盖有“特价项目概不退款”印章。同年1月9日,美容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美容院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等主张,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28000元,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假体隆鼻采用劳斯膨体,但美容院实施隆鼻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为王某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3400元,合计31200元。

  美容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人们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务,是具有自主选择权的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医疗美容又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纠纷纳入其适用范围。因此,医疗美容机构需按照医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并制作、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

  本案中,王某病历材料反映,医美机构在“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均未填写隆鼻假体材料名称、品牌等信息,因医美机构在广告宣传中称隆鼻美容服务使用进口品牌假体,但其在实际提供服务使用的假体与其宣传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得到了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了医美行为兼具消费服务与医疗行为的双重性质,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督促医美行业规范诊疗行为。(待续)

  法  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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