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庭审现场 -> 内容  

考研“暗箱”调剂 法院:协议无效费用退还

  发布日期:2023-4-5  查看次数:7726  来源:法治日报
 
 

 

   攻读研究生是很多学子的梦想。然而,因几分之差谋求调剂的考生,寄希望于考研培训机构的“暗箱操作”。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教育公司和考生签订的考研调剂委托协议无效,退还考生全部费用。

  刚大学毕业的小夏希望继续读研深造。2021年,他作为应届生参加了目标院校的研究生招录考试。成绩下来以后,因几分之差,小夏未能被录取,便考虑调剂到其他院校。

  2022年4月初,经亲戚介绍,小夏认识了王某。王某称自己可以帮助小夏联系某教育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见面后,经协商,某公司和王某均承诺可以为小夏调剂到哈尔滨某大学。

  2022年4月15日,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某公司为小夏提供202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及调剂信息咨询服务,总费用为11万元,王某作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当天,小夏需交纳5万元定金,在获得目标院校拟录取名单开始公示时3日之内,再向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费用。此后,某公司并未能成功协调哈尔滨某大学,便将费用退还给了小夏。随即,某公司又将安徽某大学的信息告知小夏,称可以“操作”帮助其录取。三方又对相关调剂合作协议进行了协商,小夏重新交纳了5万元定金,但小夏最后未在协议上签字。

  2022年4月底,安徽某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拟录取名单,小夏在榜,某公司和王某便催促小夏支付尾款。小夏未按约支付尾款,原因是安徽某大学告知小夏,因其本科毕业不满三年,不满足该校录取研究生的调剂要求,遂取消录取。错过了调剂周期,即将面临无学可上的局面,小夏不愿意再支付尾款。

  小夏主张双方签订的调剂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且自己不符合录取的硬性条件。某公司和王某欺骗自己,合同无法实现,故向法院主张权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调剂服务协议并退还自己支付的定金5万元,且王某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某公司称,小夏未能按时支付尾款,导致其未能录取,小夏自己应承担过错,拒绝退还定金5万元。

  平谷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及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为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考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教育咨询服务机构为学生提供教育咨询服务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两次签订协议,虽改变了目标院校,但双方委托服务的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小夏通过王某委托某公司为其办理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调剂事项,该委托服务内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扰乱了正常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协议属无效合同,王某和某公司收取小夏的款项应予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小夏、王某、某公司对此事均存在过错,法院提出批评。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平谷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马文红表示,考生求学心切给了某些培训机构有利可图的空间,他们顶着培训的名义开展违规调剂,冒着风险牟利,这样的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还会破坏教育领域的竞争公平性。“暗箱操作”极易引发纠纷,考生不应被虚假广告和不良培训机构蒙蔽双眼,要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信息及资源。通过“暗箱操作”取得的入学资格,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涉嫌违法,影响的只能是自己的学业和前途。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