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内被楼梯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物业公司应当对案涉事故承担50%的责任。
钱某居住的某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19日,钱某在小区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摔伤,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4天,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
钱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某物业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辩称因接收小区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同时,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定钱某和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但是,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物业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公众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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