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与工友大打出手,造成对方身体重度烧伤,检察机关为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办理过程。
汉阳检察院查明,张某某系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管片粘贴工。2021年4月的一天,张某某与工友徐某某因分工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张某某走到正在使用喷火枪烤管片的徐某某旁边,朝徐某某面部方向出手,继而两人发生扭扯。在此过程中,双方衣物被徐某某手中的喷火枪引燃,身体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某某因腿部烧伤未予羁押,暂时居住在工地宿舍。经办检察官主动前往工地宿舍开展讯问工作,经释法明理,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承诺主动和被害人沟通。同时,检察官了解到张某某系因为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无法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检察官随即走访了两人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敦促单位及时履行救助责任,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尽量帮助两名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
随后,检察官积极联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矛盾调解工作,经过4个月的努力,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2021年10月21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10月28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张某某正常回归社会,扶持家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经办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系工友之间偶发矛盾引发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轻微刑事案件,张某某主观上系过失,主观恶性和手段的恶劣程度相对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释放司法善意,修复社会关系,促成双方刑事和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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