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骑行时被骡子踢下车,遭遇这种无妄之灾该找谁赔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骡子踢倒二轮电动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骡子主人陆某赔偿伤者董某经济损失8382元。
法院查明,2022年3月10日,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骡子途经永嘉县瓯北街道青峰路时,骡子突然将后方驶来的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董某踢倒,造成董某摔伤。受伤后的董某辗转多个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关节软组织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董某摔伤,仅医疗费就花去近两千元。董某找到陆某要求赔偿损失,陆某却认为是董某追尾自己的骡子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00元。
永嘉法院认为,陆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携带骡子同行,行驶过程中骡子踢倒董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董某摔伤,陆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永嘉公安交通大队认定原告董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有不妥,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而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而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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