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治经纬 -> 内容  

套取贷款收费转贷 法律禁止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2-8-24  查看次数:14655  来源:法治日报
 
 

    好朋友找你借钱,不巧你正手头拮据,是婉言拒绝还是从借款平台上帮他借一点?很多人出于友情考虑,可能会选择后者,但这样做真的合法吗?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转贷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鲁某因投资生意急需8万元,便找好友田某借钱,双方协商由田某通过某借款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鲁某。为表示感谢,鲁某每月支付田某2000元,在扣除贷款利息后,剩余款项作为田某的好处费。

  然而,鲁某还款几个月后无力继续还款。田某自行筹钱归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后诉至法院,要求鲁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庭审中,鲁某认为其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只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之日到贷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鲁某且收取好处费,鲁某对此知情,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鲁某每月向田某支付的2000元,在减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应抵充本金。田某代替鲁某偿还的利息为其损失,依法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鲁某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鲁某向田某支付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该规定中的贷款不仅指银行贷款,从取得贷款资质的借款平台等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应包括在内。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