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两年前,陈某一定不会因想买学区房与妻子王某商量“假离婚”。现如今,双方的婚姻随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正式告终,而且两套房子被他“离丢了”,父母的心被他“伤透了”,多年的爱人与儿女也“跑走了”。
据了解,陈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为了照顾家庭,王某辞掉了工作,全职在家赡养父母、照顾孩子,一家六口的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眼见儿女到了上学的年龄,陈某动了买学区房的心思。一次朋友聚会,陈某偶然听说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可以按照首套资格购买房产,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费。
此后,陈某越想越觉得“假离婚”可行,于是便与王某商量起来。他告诉王某,“假离婚”可以节约很多成本,买完房子就复婚,不会有意外情况。王某起初不愿意这么做,但是陈某一再坚持,并表示可以将学区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免去她的后顾之忧。王某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孩子又要马上开学,这样做确实能节约一大笔家庭支出,便同意了陈某的主张。随后,两人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前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支付王某补偿款45万元。
然而,双方“假离婚”后,陈某在工作中遇到了刘某,两人相处十分融洽,这让离异后的陈某心动不已。
在此期间,王某从陈某父母手里拿到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并办理完贷款手续。王某把学区房落到自己名下后便多次催促陈某复婚,可陈某却一直拖延,迟迟不肯配合复婚。随后,王某偶然听到了陈某在公司的传言,便找到了刘某说明自己与陈某是“假离婚”。由于此事产生了较大的纠纷,刘某从单位辞职,与陈某断了一切联系。陈某父母知道儿子与儿媳妇的事情后,多次与陈某沟通复婚的事情。迫于父母和孩子的压力,陈某选择了复婚。复婚后,陈某为了表示回归家庭的决心,书写一份赠与书,将名下房产全部赠与王某,并与王某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
复婚后的陈某依然对刘某念念不忘。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再次遇到了刘某。这一次,陈某不愿意再次失去刘某,但是王某不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便向西城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且自己要占有两套房产50%的份额。陈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儿子竟然把儿媳告上了法庭,一气之下双双病倒。
王某接到离婚起诉状后,思虑再三后决心同意离婚,但为了孩子,她决定与陈某争一争房子。
诉讼期间,陈某的父母写了一封信寄到法院,信中写道:“陈某错了,我们希望他能回头,回归家庭。来信是想证明购买学区房的首付款是我们老两口辛苦攒的养老钱,这钱是给王某的,不是给陈某的。房子也是给王某的,让王某带孩子用。”
面对这样的一封信,陈某丝毫不相信自己父母会把钱和房子都给王某。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法院与老两口进行了谈话,谈话中老两口一再表示“王某就是我们的女儿,两个孙子以后还需要王某带,钱和房子就是给王某的,不是给陈某的”。
西城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认定两套房产均归王某所有,此外,考虑到双方复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学区房偿还贷款,因此王某须向陈某支付学区房增值款8万元。
“假离婚”危机重重勿因小失大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的审理焦点在两套房屋的归属问题。
关于陈某婚前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陈某第一次婚前个人财产,且在陈某与王某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为归陈某单独所有。而在陈某与王某复婚后,陈某自愿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被告,并约定为王某单独所有,此时应视为对王某的赠与,现该房已经过户至王某名下,完成了赠与,故上述房产应为王某个人财产。
关于双方离婚后、复婚前购买的学区房,法院认为,该房产的首付款虽然是陈某父母出资,但陈某的父母表示该款项及房产均是给王某的,且房产初始即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因此应当归王某所有。但考虑到双方复婚后由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陈某在购房过程中亦有付出,法院酌定由王某支付陈某房屋增值款8万元。
“婚姻是严肃、庄重的,并非玩闹和利益的附属品。”法官提醒,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一方拒绝复婚,另外一方也无权干涉,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切勿因“小利”而失“真情”,切记“假离婚”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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