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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效果更佳

——招商引资产生争议行政化解社会效果好
  发布日期:2021-11-23  查看次数:50205  来源:法治日报
 
 

    招商引资产生争议

  多方沟通达成和解

  2017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入区协议文本》,约定由南和区政府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规划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产业园。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认为南和区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导致其招商引资的企业无法正常入园,给其造成损失。该投资公司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入区协议文本》,对相关土地进行招拍挂,支付剩余扶持资金30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邢台市南和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影响较大,在征求投资公司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邢台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收到案件后,责任法官与南和区政府、南和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沟通案情,提示其诉讼风险与化解方向。此后争议由双方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化解方案。经过多方沟通与数次协调化解,最终投资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针对本案双方因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争议,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的规范化运作,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供司法服务,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开展诉前调解应在调解平台上进行,并编立相应案号。

  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起诉人同意诉前化解的,人民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做好诉前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诉前化解或者诉前化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胡勇点评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这一法律规定,为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实质性化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府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机关和百姓之间的矛盾冲突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好评和欢迎。

  期待有更多地方的人民法院能够像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一样,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平安中国、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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