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任务中能否实施紧急避险?
【案例】 广州某部驾驶员小张按单位指派,驾驶军用运输车运送退伍老兵去高铁站。当行至一路口时,突然从右前侧冲出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小张为躲避失控轿车,急忙将军车开进人行道,造成一名行人重伤。
【释法】 除担负特定的职责任务情形外,军人在执行施工、训练等非特定责任的任务时,可以实施紧急避险,但应在避险中尽量采取适当方法,并最大限度降低因避险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本案中,小张行为来自于现实危险,其保护了较大合法权益,避免了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属紧急避险,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后动手一方是否属正当防卫?
【案例】 战士小罗与小白因值日问题发生口角,小白一拳打在小罗的鼻子上,一气之下小罗将小白打伤。小罗认为对方动手在先,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释法】 成立正当防卫,防卫人主观上须具有防卫意图,且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小罗和小白实际上属于互殴行为,双方都是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进行的攻击,任何一方的攻击行为都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管是先动手还是后动手,都不是合法合理的被迫反击。因此,小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且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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