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不还,债主依法起诉,法院判决“老赖”还款,债主顺利拿回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后,是否需要申报纳税?检察机关又如何保障国家税费征收执行?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向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追缴税款。
2015年4月,唐先生因为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向朋友罗某出借了一笔13万元的借款,约定半年后还款。到借款期限后,罗某却找各种借口不还,无奈之下,唐先生一纸诉状将罗某告到了青羊区法院。有借条和转账凭证,唐先生不出意料地赢了这场官司。后来,在法院的执行下,唐先生顺利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然而,青羊区检察院在例行固有资产公益保护专项检查时,发现唐先生拿到利息后并没有就利息所得部分申报纳税。该院检察官立即到税务部门调查核实,查询了唐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发现其确实没有就这笔借款收到的利息申报纳税。青羊区检察院随即向区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税款。收到税务部门的通知后,唐先生立刻申报纳税,补缴了借款利息的税款及滞纳金。
■ 检察官说法
利息收入需申报纳税
债权人收回的利息为什么需要申报纳税?哪些收入需要申报纳税?青羊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张小龙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本案中,唐先生借款利息属于其中第四项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税务稽查不是税务部门的事情吗,为什么检察官会管到纳税的事?”张小龙告诉记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或保护不当后,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中,唐先生应缴纳的利息税款是需要上交国家财政的,自然就属于国有资产范畴。检察官管纳税,是检察机关履行保护国有资产职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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