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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法院这样判决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共克时艰。

  发布日期:2020-12-27  查看次数:11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因疫情而衍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典型。

  受疫情影响,诸多实体门店不能正常营业,无法按时支付房屋租金。

  此时,出租方是否能以未按时交纳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租期六年,半年一付。

  2019年9月,老张将一处房产出租给小赵用于开办幼儿园。

  双方约定:

  租期六年,半年一付。小赵须按时支付租金,如违反约定,合同无条件解除。

  合同签订后,小赵当即支付了首笔租金,其后便开始装修,打算幼儿园于次年初开始招生营业。

  疫情影响,拖迟开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装修好的幼儿园未能如期开园。

  由于未能营业,前期投入无法回笼,小赵资金周转不畅。本该于3月份支付的第二笔租金迟迟未能交纳。

  房东起诉,请求解约。

    直到2020年7月3日,幼儿园才正式招收学生,准备开园营业。

  可此时房东老张却以小赵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小赵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老张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令小赵及时支付拖欠老张的租金,同时驳回了老张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赵未按时交纳租金,是因疫情导致,并非恶意欠租。小赵开办的幼儿园在恢复经营后已有收入,故应当及时向老张支付拖欠的租金。同时,小赵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不解除租赁合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故此,对老张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活动冲击巨大,引发大量民商事纠纷。面对此类纠纷,在依法依约的同时,更要多一些关怀和理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共克时艰。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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