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和你母亲把你抚养长大,如今你却对我不闻不问,太寒心了……” “你只是继父,又不是生父,凭什么让我承担赡养义务?没有血缘关系,就没有赡养义务。”
看似振振有词,实则既违背道德,又违反法律。
时年八岁,随母改嫁张林的亲生父亲在一场事故中去世,留下母亲和他相依为命。8岁那年,母亲带着他改嫁。继父膝下并无子女,为人心善,对张林视如己出,和张林母亲婚后也再未生育。此后十余年间,继父和母亲共同抚养张林长大成人。继父病重,无人照料其后,在母亲和继父的操办下,张林成家立业,开始独立生活。老两口这边,平日里相互扶助,无需张林多加照顾。十多年后,平静的生活还是被打破了,张林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体弱多病的继父,生活无法自理。法院判决,应当赡养。料理完母亲后事后,张林就不再登门,和继父断了往来。继父数次向张林求助,请求张林为自己养老送终,均被张林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予以拒绝。继父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林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林与继父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判决张林向继父承担赡养义务。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案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影响继子女应否对继父母负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物质帮助、生活照顾和教育义务,那么继父母就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继父母年迈、生活困难之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林母亲和继父结婚时,张林8周岁,之后他就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并且由母亲和继父共同抚养长大,故张林与继父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继父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张林理应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
法官寄语
生恩重,养恩亦重。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继子女亦应感恩尽孝,履行赡养义务,这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道德人伦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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