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公示催告案件,因申请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未能在承兑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以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申请人苏州某公司因保管不善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20年4月1日向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申请对出票人为江西某服装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号码尾号4831、票面金额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发现,该承兑汇票的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申请人苏州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该庭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对此,申请人苏州某公司表示因为准备公示催告的材料花费了大量时间,又因疫情耽误,所以超出了两年票据权利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申请人苏州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驳回苏州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苏州某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庭后表示,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程序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申请主体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申请原因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申请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时间须在法定的票款权利时效内提出等。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有具体规定,本案申请人持有的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两年,即从票到期日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申请人苏州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在此,法官提醒遗失票据的申请人,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及时申请公示催告,否则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将被法院驳回。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规定。本案中,苏州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已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案范围。但票据权利消灭后,苏州某公司对承兑人享有的该银行承兑汇票仍享有民事权利,可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诉讼。此时,承兑人仍应当向申请人返还与该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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