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某村,陈某与高某同村居住且关系较好。高某的父亲去世,乡邻们都前来帮忙,陈某受高某之托担任葬礼总管,义务帮忙办理丧葬事宜。按照当地丧葬习俗,陈某准备组织送葬人员上街时,右眼却被为送葬燃放的爆竹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就自身损失赔偿问题与高某协商未果,陈某将高某诉至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帮助高某办理丧葬事宜,与高某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高某对第三人致陈某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第三人受陈某差遣,陈某在差遣他人燃放爆竹过程中,应对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炸伤自己的可能性提前作出预判并采取适当注意措施,陈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考虑到陈某与被告高某之间的同村乡邻关系,综合公平与公序良俗原则,酌定高某承担8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对陈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均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陈某受高某委托,无偿帮助其办理丧葬事宜,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自身遭受损害,被帮工者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该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等级,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交通费依据实际费用支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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