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4月1日
地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杨小的母亲因公意外去世,家中重要财产凭证及银行卡被杨小的外公、外婆占有并转移。在遭遇双重打击后,儿子杨小竟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外公、外婆起诉请求分割母亲遗产,案涉300多万元遗产,谁之过?
案情回放
杨小(化名)的母亲贺某与父亲杨大(化名)离婚后,杨小随母亲贺某生活。母子两人的生活虽平淡,但也安稳。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10月,贺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贺某死亡后不久,贺某的胞弟贺甲在杨小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贺某家中拿走了贺某生前的重要财产凭证及银行卡。
因贺某与杨大在离婚时有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现有存款女方分得200万元整,其余归男方所有。”贺某死亡后,其父母认为杨大没有在贺某生前支付该200万元,二老遂以继承人的身份起诉杨大,要求支付200万元。杨小亦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以继承人的身份公证查询了贺某银行卡的存款情况。不查不知道,一查才发现,贺某银行卡中的绝大部分钱款已经被舅舅贺甲转移到了自己名下。贺父、贺母认可贺甲的行为系基于两人同意后而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贺父、贺母又起诉杨小,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贺某的遗产。诉讼过程中查明,贺某银行卡的存款共计326万余元,贺父、贺母已从遗产总金额中支取共计224万余元。杨小以贺父、贺母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取出贺某银行卡中的绝大部分款项,已经构成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要求多分得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父、贺母及杨小作为贺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判决杨小应得遗产款12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小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案件进入二审后,承办法官阅览卷宗后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贺父、贺母私自从贺某银行卡中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侵吞遗产,对此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杨小是否应当多分得遗产。
杨小上诉称,贺父、贺母有固定退休收入,可以维持生计,自己作为在读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依法应当多分。此外,如果不是自己申请公证查询母亲的银行存款,根本不知道舅舅贺甲已经在母亲去世当天就将这么一大笔款转移到他的账户。既然贺父、贺母知道上述行为,就有隐瞒、侵吞遗产的嫌疑,依法应予制裁,遗产应当少分。
对此,贺父、贺母认可其在贺某死亡后,授意贺甲进行了取款行为。但辩称两人仅仅是支取了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分得的那份,并且声称在取款后,就银行卡中剩余款项曾给杨小打电话,通知杨小取走银行卡后自行支取,但杨小一直未予理睬。
对此辩护意见,贺父、贺母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杨小对此亦不予认可。
杨小坚持认为,在母亲死亡后,未经自己同意,贺父、贺母授意贺甲闯入家中,拿走母亲生前重要财产凭证、银行卡并持有母亲的手机的行为实属不当,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故意隐匿、侵吞或抢夺遗产的情节。
法院判决
贺父、贺母私自从贺某银行卡中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以及杨小是否应当多分得遗产?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互谅互让、协商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贺父、贺母在未与杨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贺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其行为违背了该原则,同时上述行为本身也有违诚信,极易导致家庭关系恶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考虑到贺父、贺母在该案中存在转移款项的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并据此予以改判。二审改判杨小应分得的遗产金额为143万余元,贺父、贺母各自应分得的遗产金额为113万元。
法官寄语
在与当事人交流中,贺父、贺母不止一次地提及他们这些年来照顾杨小,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今,杨小为了遗产竟跟他们产生矛盾,并不再接听电话,也不见面,让二老倍感伤心。
承办法官意识到,案件到此为止,双方内心都出现严重的亲情裂痕,在裁判案件的同时,需要想办法尽量弥补。在宣读完判决书后,承办法官宣读了法官寄语。“若双方都冷静一点,当不会忘记,杨小从小在二位老人的照顾和呵护下长大,老人们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心血和爱,已化作头上的几许银丝和脸上的道道皱纹……钱财乃身外之物,与亲情相比微不足道……愿杨小常怀感恩之心,多回去看看两位老人……也愿两位老人敞开胸怀,能够冷静想想在处理遗产问题上是否伤及了小辈的心?……愿双方和睦共商,摒弃前嫌,让逝者入土为安,让生者亲情延续!”
“庭审效果不错,听完法官寄语,双方当事人及在场的人眼中都闪烁着泪花。遗憾的是,杨小心中的那道坎并没有当场迈过去,希望随着年龄的增长,终有一天他能够明白,祖辈的付出、亲情、爱与遗产相比,孰重孰轻。”案件承办法官说道。
法官提醒
任何人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施,否则即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贺父、贺母在诉讼过程中辩称,其仅是从贺某的银行卡中支取了两人应得的那一份,但其行为恰与协商分割原则相违背,先行取款,客观上会给其他继承人在查找遗产时造成一定难度,导致遗产分配不公,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故二审法院采取了减少分配遗产的形式对贺父、贺母的行为予以限制,以此彰显法律规定的引领示范效应。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在处理家庭财产分割时,不要让利益纷争毁掉了亲情人伦。
责任编辑: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