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约一年后双方订下婚约,并举行订婚仪式,王某向刘某给付彩礼10万元及钻戒1枚,刘某返还1万元。其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之后,王某开始与刘某协商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事宜,但刘某一直推脱。因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订婚戒指。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王某彩礼及订婚戒指。
该案承办法官史玉兰说,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爱中,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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