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情:13岁的小芹突然“失联”,家人报警并多方寻找亦不见踪影。一天后,小芹的尸体在河里被发现。调查发现,小芹出事前与三个小伙伴相约一起去游泳,游泳过程中小芹不幸溺水身亡,而三名同伴不仅不报案,反而故意烧毁小芹的衣服,企图隐瞒事件。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20日一早,李某福发现孙子小芹一晚上未回家,四处寻找无果后,急忙到派出所报案,并电话通知了小芹在外务工的父母。小芹父母李某夫妇当即赶回家寻人,同时通过社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信息进行寻找,但均没有发现小芹的行踪。
次日下午,临近乡镇的派出所发来通报,在义渡江发现一具尸体。后经DNA鉴定及尸体解剖,确认死者为小芹,属于溺水死亡。
通过查看周边的监控视频,民警发现,小芹失联前和同班同学小程、小瑞、小鑫三人在一起。民警立刻找到小程、小瑞、小鑫,向他们了解有关情况,但小程等三人均表示不知情。之后,经过学校老师和民警反复做思想工作,小程等三人终于道出了事实真相。
原来,5月19日是周日,天气炎热,小芹和同学小程、小瑞、小鑫相约到附近的江边去游泳。四人骑上二轮电动车,在没有任何救护措施的情况下来到了江边。刚开始,四人仅在浅水区里玩耍,后来,小芹提出到深水区去,但被小伙伴拒绝,小芹遂单独一人慢慢走到深水区。等其他小伙伴发现时,小芹已经开始在深水区拼命挣扎,见状,三名小伙伴大声地喊“救命”,但小芹很快就被江水淹没。
事故突发,小程等三人赶紧上岸穿衣,因为害怕被责骂,三人商量后决定把小芹的衣服烧掉、把手机丢到江里、把鞋子丢到草丛里,并互相约定“不要告诉任何人”。三人各自回家后,没有向自己的父母、小芹的父母和其他人提及小芹溺水身亡的事情。
庭审现场
覃塘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李某夫妇诉称,小程等三人明知去江边游泳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相互劝阻;小芹被水流冲走时,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救助,最终造成小芹死亡。事发后,三人还刻意隐瞒事实,故三名同伴对小芹的死亡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而作为法定监护人,小程等三名同伴的父母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夫妇认为,三名同伴及其父母等八名被告应为自己的过失或过错连带赔偿原告297568元。
八名被告称:“小芹在事故发生前,曾前往事发地水域和其他江边水域游泳,并将游泳视频上传至‘快手’短视频等社交网络,这表明小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表明小芹的父母或家属对小芹私自去江边游泳的行为监管不力。”
八名被告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们辩称:“李某夫妇作为小芹的监护人,放任小芹擅自外出游泳,监管教育不力,依法应负主要责任。小芹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以及先前在事发水域游泳的经历,应当对河流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从浅水区走到深水区玩耍以致溺水死亡主要系自身疏忽所致。三个小孩与小芹结伴游泳的行为以及事发后因心理恐慌没有向家长报告的行为,与小芹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此,李某夫妇反驳道:“即使小芹也有一定过失,但最主要的责任仍然在于三名同伴没有尽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义务,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覃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芹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仍不顾危险到江边游泳,造成溺水身亡,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夫妇疏于安全教育、管理,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程等三人明知去江边游泳有危险,在有人提议去游泳时,没有相互劝阻,反而一同前往;且在发现小芹溺水的险情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如马上骑电动车到附近村庄呼喊求助,或打电话报警等,对此,小程等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为20%。三人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三人是未成年人,故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难以确定三人的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事发后,小程三人合议将小芹溺水的事情隐瞒,未第一时间告诉家人或老师,造成小芹父母未能第一时间知晓真相,直至尸体在两天后被发现并打捞上岸,后又经DNA鉴定及尸体解剖,才确认小芹身份,此过程足足有十五天时间之久。考虑到小芹父母在这段时间中遭受了寻找和等待消息的心理和精神煎熬,小程三人故意隐瞒的行为对小芹父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同伴的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李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72245.6元。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