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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冷暖”到底应谁知?

  发布日期:2019-10-19  查看次数:21342  来源:北京法院网
 
 

 

腊月寒冬,南北方过冬的各种段子频频来袭,正所谓“北方过冬靠暖气,南方过冬靠的是一身正气”。供暖情况直接决定了北方人能否过一个暖意浓浓的冬天。那么,供暖达标与否,到底由谁说了算?业主应当如何证明供暖未达标?供暖不达标可否全额拒交供暖费?供热公司又如何举证自己供暖已经达标?冷或暖的争议经常会引发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供暖费的矛盾。正值今年供暖季,三中院法官以案说法,帮你道清“冷暖”。

案件回放:

孙某系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业主,与供热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供热公司向孙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热服务。双方对供暖温度是否达标产生争议,供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孙某所属房屋单元的测温记录,证明2016-2017年度供暖达标;但是,一审法院以供热公司未提供2017-2018年度测温记录为由,遂认定其在供热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2017-2018年度的供暖费予以酌减。

判决后,供热公司上诉,认为应由业主承担供暖不达标的举证责任。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供暖温度达标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在业主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下,以供热公司未提交测温记录为由,直接认定供热服务存在瑕疵不当,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供热公司请求的2017-2018年度供暖费。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供热公司与业主对于供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那么,如何举证证明供暖是否达标?

首先,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属于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供热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暖服务并达到相应标准,业主亦应当履行缴纳供暖费的义务。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供暖温度确实不达标,业主有权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不缴或少缴供热费。但是,业主主张供暖不达标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不能单凭口述,业主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在室温过低的情况下,业主应当及时与供热公司沟通,保留相应的报修或投诉记录,要求供热公司及时测温并进行维修。

再次,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强制要求供热公司必须对供热范围内的每一户进行室内测温,故本案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如果供热公司在报修或投诉后未及时维修,且双方对于室温当时是否达标产生异议的,可以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法官提示:

除非供热公司提供的服务确实不达标,否则业主均应及时、足额缴纳供暖费用,不能仅以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书面供暖合同、房屋未实际居住或已出租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用。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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