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一男子杨某洗澡后,以浴室收银员没有给他打折等为借口,向浴室经营者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今年30岁的杨某,从事水电安装多年,有一门好手艺。但他并不安分,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于2017年9月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15日晚,杨某怒气冲冲地来到如皋市九华镇某浴室,点名要见浴室的老板。当浴室经营者王某闻讯出来接待他时,杨某蛮横地称,他之前在该浴室洗澡时,收银员没有给他打折,而且对他说话语气也不好,已经得罪他了。随后杨某告诉王某,只要出钱就可以“摆平”此事。在遭到王某拒绝后,杨某采用言语恐吓的方式向王某强行索要了2000元才肯罢休。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借故生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其犯罪情节、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及劣迹等情节,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不服,称一审定性有误,其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陈向东 顾梅红)
■连线法官■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看强拿强要公私财产金额是否超过1000元、这种行为是否对被害人生活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及被害人是否因此精神失常等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借故生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2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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