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8日左右,60岁的成某在家中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后医生建议成某住院治疗,成某考虑没人照料便只购买了药品回家。回家后,成某通过邻居将自己的检查病例单发给了在广州务工的继女崔某(另案处理)。崔某将病例转发给医生咨询后,医生建议立刻进行住院治疗,崔某遂联系成某,要其到广州接受治疗。8月30日,成某遂搭乘高铁来到广州,在继女崔某的安排下在广州某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崔某带成某去医院时,告知成某住院的时候是使用一个名为“伍某某”的身份信息,让成某记住这个名字,记得跟医生报此名字。同年9月8日,成某出院,继女崔某帮助成某办理了相关出院手续,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以及发票等材料都是写的“伍某某”名字,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为11万多元,报销后成某实际支付医疗费用2万多元。
出院后,崔某拿着成某出院资料,由崔某的男朋友伍某波(另案处理)联系并以成某的真名重新伪造了一份医院的住院资料,制作这份假的资料成某支付了1240元,崔某和伍某波告知成某可以拿着这些资料回到宁乡再进行报销。10月10日,成某带着伪造的报销资料和身份证以及银行存折来到宁乡市民之家医保报销窗口填报了报销资料后就回家了。宁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在审核成某报销资料及费用真实性时,发现成某提供的发票不能在该家医院官网上查询到,经工作人员与医院电话联系咨询后发现成某提供的病例住院号对应的病人非成某,且成某提供的发票也不是该院提供的。后宁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该医院进行了详细核实,得知成某提交的报销资料系伪造,于是便进行了报警处理。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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