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杨某离开后段某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的妻子田某起诉杨某赔偿40余万元。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杨某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点评:这是一件影响巨大、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本案的一审判决确认劝阻吸烟者杨某的行为没有过错,是正当行为,这是正确的,但却错误地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令实施正当劝阻行为的杨某承担1.5万元所谓的公平责任。本案的被告和被劝阻者相互之间没有肢体接触,只有口头的劝阻和反劝阻,劝阻是正义行为,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反劝阻者是违法行为人,损害了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其实被告还是二手烟的受害人,有权阻止反劝阻者的侵害行为,维护自己的健康权。这里的正义与非正义、违法与合法之间泾渭分明。况且劝阻吸烟行为与心脏病猝发造成死亡后果之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因而被告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公平责任的事实基础,适用所谓的公平原则就违反正义原则,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郑州中院二审做出改判,坚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支持正义,是特别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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